如今,健身消费需求不断升级,为追求更好的健身效果,不少人选择私教一对一培训服务。市民阿灿(化名)就是其中之一,他在泉州某健身机构花了17.92万元购买了私教课,可没上多少课程,教练却突然离职。他要求健身机构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服务费时,却遭到拒绝。
昨日,记者从丰泽法院了解到,经法官调解——健身机构和阿灿达成和解,双方解除合同,健身机构退还12.2万元。
案情 私教离职 顾客退费遭拒
阿灿是一名健身达人。2019年以来,他与健身机构签订了包括搏击、EMA、常规、拉伸等多份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由健身机构向阿灿提供一对一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双方就教练人选、课时、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健身机构指定了卢教练为阿灿提供私人教练服务,阿灿依约预付了全部服务费17.92万元。
去年8月,在阿灿的私教课程还未结束时,卢教练却突然从健身机构离职,无法再为阿灿提供私人教练服务。于是,阿灿以私人教练离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健身机构提出了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服务费的主张。健身机构却认为,卢教练的离职并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仍应继续履行,款项亦无法退还阿灿。双方经多次沟通协商未果,阿灿作为原告,于今年将健身机构起诉到丰泽法院。
阿灿认为,其与健身机构签订的合同系高度人身属性的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合同,现因私人教练离职,导致无法为其继续提供原定的私人教练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应解除相应合同关系,健身机构应向其返还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服务费。
健身机构答辩称,虽卢教练已离职,无法为阿灿提供私人教练服务,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健身机构不止一名教练为阿灿提供私人教练服务,同时健身机构亦享有合同赋予的为阿灿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因此不存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由,双方合同应继续履行,健身机构亦无需向阿灿返还预付服务费。
调解 私教合同较特殊 顾客获退12.2万元
法院经初步审查后认为,阿灿与健身机构所签订的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中确有“若因健身教练离职等原因,健身机构可为学员随机指定其他健身教练”的条款,阿灿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应视为认同该合同条款,按此看来健身机构的辩称并无不妥。但是,法院认为,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有别于一般的服务合同,其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属性和唯一性,体现在私人教练与学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互依附及相互适应、配合。
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同的私人教练有着不同的训练方式、训练习惯、训练知识;另一方面,私人教练又会随着学员年龄、体质、水平的不同,根据自身的教学经验为学员制定不同的训练内容。这就使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健身机构直接根据合同条款随意更换私人教练,势必造成学员对履行合同的排斥及双方之间的矛盾,这也与民法典中所主张的平等、自愿等原则相悖。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都应得到保障,法官首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健身机构提供了更换私人教练、赠送课程、延长课时等多种调解方案。
考虑到阿灿已与其他健身机构另行签订了健身服务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也可能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经过多次协商,最终阿灿与健身机构握手言和,达成了如下调解方案:双方的健身服务合同解除,健身机构分4期向阿灿退还预付服务费合计12.2万元。
提醒 预交费需谨慎 健身机构应诚信经营
近年来,因健身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那么,消费者如何有效维权呢?
法官提醒,健身机构为追求现金流,往往会以一次性购课优惠、赠送课程、礼品等多种促销优惠活动向消费者推销课程,容易导致消费者一次性购买过多课程。此外,健身机构本身也容易受到市场环境、同行竞争、教练流动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出现经营难以为继、消费者退款无门的局面。建议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服务时,应选择经营实力有保障、有资质的正规健身机构。其次,消费者应结合自身情况,有选择性地、谨慎合理地购买健身课程。最后,消费者在健身过程中,若遭遇消费纠纷,可以通过拨打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向相关消费维权部门投诉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健身机构而言,一方面,现今普遍存在的预付费的经营模式确实能短期内为健身机构带来大量的现金流,但是该经营模式也容易发生变数,不仅增大了健身机构的经营风险,也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健身机构不应局限于以大量售卡售课的模式获得短期的收益,而是应在长远经营、优质服务等方面着手;另一方面,健身机构应主动承担起企业经营责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陈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