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与泉州金控公司等七家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共益债融资平台正式成立,此举将破解破产企业融资困难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进程的掣肘,意味着泉州法院破产审判发展的一只“拦路虎”被排除了。
据悉,今年来,泉州法院破产审判立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从纳税信用等级修复、成立共益债融资平台、完善管理人选任制度等三方面发力。
纳税信用等级修复 企业走上“快车道”
2020年,泉州中院受理贵人鸟公司重整案,重整计划于2021年顺利执行完毕。其后,受困于重整前纳税信用等级的影响,贵人鸟公司在发票领用等方面受到限制,严重制约企业的生产、销售发展,尽快修复纳税信用等级成为公司发展当务之急。
纳税信用如何修复?泉州中院和泉州市税务局十分关注,着手研究解决。
泉州中院与泉州市税务局于2021年9月联合出台《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若干意见》,意见涉及管理人履职支持、税务债权清收、税收征管流程、企业重整支持、税收优惠政策五部分,涵盖了税款债权申报清偿、财产处置税费、非正常户解除、强制措施解除、发票领用、税务注销、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税收优惠政策等20个具体问题,基本上涵括了破产涉税问题的全方面,为具体破产涉税问题的进一步化解奠定了基础。
泉州中院与泉州市税务局以《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为契机,提前介入,主动帮扶,形成工作合力:泉州中院整理《泉州法院已批准重整计划的重整企业清单》交由泉州市税务局排查,拟定具备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的重整企业清单;泉州中院联合泉州市税务局逐一走访重整企业,为其提供纳税信用修复的法律支持和税务支持。2021年12月,泉州中院联合泉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走访了贵人鸟公司,为其纳税信用修复提供法律、税务问题咨询,辅导其提交纳税修复的材料、预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最终贵人鸟公司于今年1月5日实现纳税信用等级修复,顺利由C级提升至B级,这是全省首例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此外,今年1月29日,泉州市税务局与泉州中院、泉州市发改委、泉州市金融局联合出台《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破产重整民营企业的意见》,规定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预审查、咨询辅导、效果、与金融机构对接等内容,推动纳税信用修复工作的进一步细化、规范化,帮助重整企业摆脱原有负担,脱去包袱,重回正轨,走上发展“快车道”。
成立共益债融资平台 为破产注入“金融血液”
破产审判过程中,破产审判人员和管理人常常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破产财产需要测绘评估却苦无资金启动程序、管理人外地调查取证往往需要长期垫付费用、重整企业缺乏运营资金难以继续经营、优质的债务人财产却缺乏针对性的资产推介平台……
泉州中院深感破产企业融资困难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进程的掣肘,提出打通破产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渠道的设想,并得到泉州市金融局的大力支持。经协调沟通,去年10月底,泉州中院、泉州市金融局、泉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泉州金控集团等召开了共益债平台筹备会。之后,泉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逐个与意向金融机构磋商,确定共益债的合作原则、内容等主要内容。经过多轮谈判磋商,最终泉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与泉州金控公司等七家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了《战略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泉州市破产管理协会与七家金融机构建立困境企业市场化融资机制,管理人协会及其会员单位在具体的破产处置工作中,可以向七家金融机构推荐融资标的,促成金融机构提供共益债融资、破产费用资金支持、重整投资、单体困境资产管理与处置资金。
该协议签订后,将极大化解破产案件的资金困难:对于重整企业所涉及的大额融资项目,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融资平台,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最佳的合作单位;对于债务人财产未能变现、破产财产处置确有大额资金需求时,破产管理人将得以通过共益债融资平台,获得低息或无息资金支持。经过共益债平台前期与建设银行泉州分行沟通,目前已有两家债务人获得共益债资金支持,极大缓解了重整案件的管理人工作资金困境。
据悉,共益债融资平台的建立,是泉州中院和泉州市金融局立足于“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破产和金融服务工作创新,是对“法治化、市场化”破产审判方向的坚持贯彻,进一步便利管理人工作,提升破产处置效率。
完善管理人选任制度 激发债权人积极性
近日,在某置业公司预重整过程中,德化县人民法院根据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对于重整管理人人选的表决结果,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充分激发了债权人参与企业破产程序的积极性、参与度。
债权人推荐管理人制度,是泉州法院致力于完善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举措之一。
法院介绍,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追收、财产分配等事务。破产管理人专业化程度、职业素养水平对破产案件的推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现有规定,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为随机摇号、竞争性选任、指定清算组,对于债权人在管理人选任过程中的作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对破产程序的监督权,提高其在破产程序的参与度,泉州法院致力于完善管理人选任制度,通过试点在具体案件中赋予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推荐权的方式,充分尊重债权人对管理人选任过程的意见。在某体育用品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由于法院原选任的管理人存在法定回避事由,泉州中院在充分披露在册管理人名录及办案经验、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经债权人推荐管理人后由法院选任新管理人;在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鉴于该公司已经成立清算组,符合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条件,安溪县人民法院在经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选任清算组担任案件管理人。
“债权人推荐管理人制度,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愿的基础上,提高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及破产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知情权、对管理人的监督权,进一步赢得债权人对破产案件的理解和支持。”泉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泉州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发轫于2015年,立足优化营商环境,经过七年探索创新,逐渐形成了以“市场主导、府院联动、专业审判、机制创新”为主要特点的泉州破产审判道路,2020年全国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考评优秀,2021年全省营商环境考评“办理破产”指标位列优良等级。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