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詹伟志 陈灵 通讯员李晓澜)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对石狮市消防救援大队申请蔡某经营的某服装厂未缴纳罚款部分准予强制执行,并明确该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该服装厂不仅要缴纳原有的9700元罚款,还被加处罚款9700元。
前期,石狮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该服装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内设置7间宿舍,并住有2人,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为此,石狮市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对场所负责人蔡某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责令该场所停产停业,并处罚款9700元。法定履行期届满后,该服装厂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大队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
4月14日,石狮市消防救援大队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裁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该场所应在收到法院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缴纳9700元罚款及相应加处罚款9700元。
石狮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案件的成功办理,警示了任何违反消防法律和拒不缴纳罚款的单位、个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解决了行政处罚“执行难”等问题,提高了全民对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