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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为谁“打工”?
法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仅仅依靠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判断

“外卖”已深入市民的生活,寒冬酷暑,外卖骑手都奔走在送外卖的路上。他们与各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于自身权益保障的差别巨大,现实中也引发了不少纠纷和官司。日前,石狮法院审结了一起外卖骑手与泉州某公司的案件。

案情 外卖骑手遇难题 公司否认有劳动关系

据悉,A公司(化名)经营城市配送运输服务,承接SH公司所运营的某网络外卖平台在泉州区域的餐饮外送业务。

2019年6月份,A公司与外省某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根据经营需要委托外省某公司通过D网络平台提供市场推广服务,而D网络平台接受符合A公司业务要求的接活团队、个体工商户、从事临时经营的自然人等的注册,并由注册的单一或数个这类主体为A公司完成在D网络平台发布的任务。

同年7月份,小明(化名)通过扫码注册成立工作室,同时与外省某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由其工作室独立承包外省某公司的配送业务。时年7月份,小明的工资均由A公司发放,A公司亦为小明投保雇主责任险。

后来,小明与A公司因劳动关系问题发生纠纷,并于2021年4月向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仲裁,确定小明和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 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A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石狮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主张其已将外卖配送业务委托外省某公司承接,并与小明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因此与小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过,小明自入职该公司后,一直以骑手身份从事餐饮配送劳动,工作过程中亦直接接受A公司对其的考勤管理和业务考核等,A公司按照小明提供的劳动量公布核对及支付工资。尽管小明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但其系作为公司骑手从事餐饮配送工作,需遵守网络平台规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规则,其自备交通工具作为劳动工具,没有保底工资,按送餐数量计件取酬,是以A公司名义接单、送餐,所用的接单平台仍为某网络外卖平台,且送餐业务中的工作地点、时间、服务是按照A公司接收的客户要求由公司安排的。小明自身不能随意变更,即小明是被纳入A公司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小明无权将个人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因此,A公司与小明之间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依法一审判决A公司与小明自入职工作之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提醒 保存相关证据 维权才有保障

法官介绍,当前一些知名外卖配送平台会通过要求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与第三方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逃避一个企业所应有的社会担当。2021年11月17日,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为新业态下外卖骑手的人身权益保护提供了保障。然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仅仅依靠是否存在劳动合同进行判断,只要同时满足:1.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主体适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样可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还可以通过工资支付记录、花名册、员工工作证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因此,外卖公司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拒绝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也无法规避劳动关系的建立。外卖公司应当主动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做好员工保险缴纳、工伤赔偿等工作,外卖骑手也要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学会保存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进行维权,方能使外卖配送等新型行业在法治化的道路上进一步发展,建立良性的行业秩序与和谐的劳动关系。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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