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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用药人核酸阴性检测证明
药店不得销售四类药品

近日,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店哨点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零售药店销售四类药品的验码登记流程有详细要求。

□本报记者 陈云青 通讯员林宏志

督促药店设置现场视频探头

《通知》要求,药店必须申领并张贴“场所码”,严格执行人员进店“扫、测、验”流程,即:进店人员先扫场所码或实名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再进行体温监测,最后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未经“扫、测、验”流程的人员不得进店。

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督促药店设置现场视频探头。视频探头应满足一个月的存储需求,正面拍摄进店人员,监测四类药品的销售过程。

药店在测温验码过程中发现有发热、红码、黄码以及14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境外旅居史等潜在风险对象,不得销售药品,并在10分钟内报告药店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疫情防控办并做好记录。在接到药店对潜在风险对象的报告后,乡镇(街道)疫情防控办应第一时间派员对潜在风险对象按相关要求处置。

市民购买退热、止咳、抗生素、抗病毒四类药品需提供用药人48小时核酸阴性检测结果或现场核酸已采样证明,未能提相关证明的人员,药店不得销售上述四类药品。

销售四类药品必须实名登记上报

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应根据药店布局情况合理规划设置便民核酸采样点,为需要购买四类药品用药人提供就近核酸采样服务。

药店销售四类药品必须实名登记用药人身份、联系方式、居住地、症状等信息,采用福建省药监局的购药系统(当地另有独立登记系统的除外),原则上在30分钟内完成药店端的上报。

药店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要求,严格审查涉及四类药品的处方,对不符合《处方管理规定》的处方,应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对未按规定销售四类药品的药店,市场监管、公安部门依职责依法依规予以从严从快查处。医保部门将把医保定点药店的四类药品销售管理纳入药店的年度考评内容。对购买四类药品不如实提供用药人身份、症状等信息造成疫情传播的人员,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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