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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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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区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

本报讯 (记者陈桂生 通讯员章志强)为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和惩戒处罚力度,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多形式的警示教育,倒逼企业按时保质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工作,近日,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集中曝光警示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执法典型案例,通过警示震慑作用,压紧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的主体责任。

案例一:

矿业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2022年1月11日,台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新美港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进展缓慢。主要问题:苍霞矿区12号、13号区域存在利用夜间偷采矿产资源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经查阅相关资料,上述两个区域均位于苍霞矿区安全生产开采“禁采区”。经现场组织检查,未发现有对安保矿柱(禁采区)进行开采,但发现之前有开采痕迹。现责令禁止在安保矿柱(禁采区)进行开采。执法人员当场开展笔录调查,并调取相关书面证据材料。1月12日,履行立案审批手续。2月17日,认定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3月2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7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0.3万元。经过执法教育,该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问题,积极认真抓好整改,迅速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工作。

案例二: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

今年4月7日,台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福建雅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梁某、李某元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4月9日,履行立案审批手续。5月24日,认定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并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6月2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处以罚款1.5万元。

案例三:

物流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考核

今年5月13日,台商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泉州市路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专项检查。检查中该公司当场无法提供主要负责人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随即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5月17日,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并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细致地向当事人说明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法律后果和对运输企业的影响,经过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该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问题,积极认真抓好整改,迅速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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