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年前,阿达(化名)成了上门女婿,户口跟着走了;几十年后,他和妻子阿凤(化名)携儿子,将户口迁回原籍。那么,他和妻子是否有资格分到村民小组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呢?
案情
赘婿户籍迁回原地
引发征地补偿款之争
上世纪60年代,阿达出生在德化某镇A村民小组,在这里生活了20多年。1984年,他因与该镇B村民小组的阿凤结婚,而将自己的户口迁入了B村民小组。
结婚后,两人生育了儿子小远(化名)。时间如白驹过隙,20多年过去了,2010年12月份,阿达夫妇和儿子的户口迁回了A村民小组。
户口迁回后,他们三人参与两轮的农村土地承包,田地每5年为一轮,按户口分田;山地没有重新承包。同时他们不再享受B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在该小组没有了田地可耕种,也没有山地可管理。
2019年,当地政府发布关于A村民小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支付了补偿款。2020年11月间,A村民小组召开组民会议,制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属于小组成员的每人可分得补偿款4.3万元,由于组民对阿达夫妇可分配的数额存在争议,就不给予分配。
这在阿达夫妇看来,A村民小组的行为已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去年,他们作为原告,将A村民小组起诉到德化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夫妇俩具有A村民小组组员资格,判令A村民小组分配给他们土地征收补偿款计8.6万元。
被告
户口虽在本小组
长期生活在他地
A村民小组则认为,小组不给阿达夫妇分配征地补偿款,是站得住脚的。1984年3月,阿达改姓入赘与阿凤结婚,户口也迁入B村民小组,成为该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并于1997—1999年第三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时享有当地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迄今也一直常住在当地。
此外,A村民小组还认为,阿达夫妇的户口虽在A村民小组,但不居住在A村民小组,不以该小组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长期没有履行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义务,在A村民小组处没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及集体收益分配权,不是A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法院
兼顾户籍多种因素
原告获得一半补偿款
经法院查实,2010年12月9日,阿达夫妇及儿子一家三人投靠亲属将户口迁回A村民小组,在该小组参与两轮的耕地承包,但未耕种所承包的田地,而是将其交由他人耕作。夫妇俩户口虽迁回A村民小组,但仍长期居住生活在B村民小组。
因项目建设需要,A村民小组部分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并获得一笔补偿款,A村民小组召开组民户代表会议讨论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经会议表决议定:本生产组成员每人可分得土地补偿款4.3万元。同时认为阿达夫妇不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参与分配,只同意分配给他们的儿子小远4.3万元。
法院认为,阿达夫妇户口自2010年12月9日迁回原户籍地后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分配等事实,可以认定他们具有原户籍地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他们虽自2010年12月起落户原户籍地,但并未居住生活在原户籍地,分得的田地也是无偿交由他人代为耕种,原户籍地的土地并非其基本生活的保障。因此,兼顾户籍与居住、生产、生活情况,其土地补偿款请求可酌情按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50%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阿达夫妇具有A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A村民小组应支付阿达、阿凤土地补偿款4.3万元。
宣判后,阿达夫妇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张传博 黄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