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卢旭达 周伟灵)为了牟利,一些商家屡教不改,通过“学习”老字号品牌相似的招牌或者标志,“傍名牌”沾名气,从而吸引眼球、扩大市场、快速获利。殊不知,这往往容易触犯刑律。这不,洛江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个案件。
法院介绍,赖某某于2021年10月至11月1日期间未经“鸿星尔克”“李宁”商标注册权人授权,在其所经营的洛江区某鞋厂内,生产假冒“鸿星尔克”“李宁”注册商标的鞋子,并出售给潘某某等人 (另案处理)。
去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在该鞋厂内查获假冒“鸿星尔克”的鞋子1020双、假冒“李宁”的鞋子1430双。经查,赖某某共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78万余元。另查,赖某某所经营的鞋厂曾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20年12月14日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然而,其仍不思悔改,继续生产假冒他人品牌的鞋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7.7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曾因侵犯注册商标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注册商标犯罪行为。近日,法院一审判处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相关产品,予以没收。
法院介绍,“傍名牌”既破坏了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又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知名企业声誉。企业自身须更新观念,依靠投机取巧难以建立起品牌的忠诚度、信任度,是无法在市场竞争中长久立足的,要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以自身优良品质和优质服务拓展市场,才能赢得客户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