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赖昕晟)时下正是暑假,不少孩子去游乐场所玩耍,海盗船、荡秋千、碰碰车等设施惊险又刺激,却暗藏“风险”。游乐场经营者和孩子的监护人,应尽到什么责任呢?近日,洛江法院参与化解的一起纠纷,对暑期的孩子安全提了个醒。
小莎(化名)于今年1月份到泉州某游乐场玩,在坐碰碰车的过程中,因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其骨折,不得不进行治疗。小莎的父亲阿强(化名)认为,这一切都是游乐场造成的,要求其赔偿,但半年过去了仍未有一个令他满意的处理结果。久等不决,阿强一气之下就向洛江区市场监管局反映投诉。
接到投诉后,洛江区市场监管局立即与洛江区法院联系,共同前往游乐场调处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就小莎受伤的责任划分、赔偿标准、金额等事项进行沟通,最终在多方协调下确定赔偿方案,签署调解协议。为保障权益的实现,双方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申请司法确认,一起消费纠纷就此化解。
随后,法院工作人员就此次事故进行现场普法,提醒游乐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在游乐场内的消费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加强游玩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工作人员的培训,筑牢风险意识;同时也提醒阿强,在带孩子外出游玩的过程中应尽到监护职责。
据悉,近年来,洛江区法院与区市场监管局、区消委会保持紧密联系,通过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形成整体合力,共同诉前化解多起消费纠纷,有效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并引导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为消费者吃下“定心丸”。
■律师说法: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玩乐场所要担责
“作为给孩子提供游玩的游乐场所,若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温惠阳律师介绍。
温惠阳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小莎受伤一案中,游乐场所违规操作,导致其骨折受伤,因此必须承担小莎因伤遭受的相关损失。
那么,游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呢?温惠阳指出,主要体现在游玩设备是否符合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否有定期保养检查维护、游乐场所是否尽到明确提示和警示义务、工作人员的操作是否合理规范,当然,出现紧急事件后游乐场所有无对顾客进行紧急救助、采取救援措施等也在考量中。同时,游乐场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如果出现问题,游乐设施的生产者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温惠阳介绍,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长,在带孩子游玩的过程中,也应当尽到监护职责,对游乐场所的告示和警示,应当注意了解,不可为的一定不要带着孩子去做,否则出事了,自身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