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廖培煌 通讯员潘晓芳)2日,丰泽公安分局东海派出所通报,该所查办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喝酒但没开车的车主,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拘。
事情要从几天前说起。前不久,还没有取得驾驶证的郑某峰买了一部小车。7月24日晚10时许,郑某峰让一个朋友帮忙开车,载他到市区东海一大排档吃夜宵。饭桌上,几人推杯换盏,畅聊人生,直到次日凌晨,聚餐才结束。其间,大家喝了不少酒,几个朋友先后叫车离开。
“阿河,现在时间还早。咱们再去下一场?”郑某峰对郑某河说完,拿起车钥匙准备开车。“你的驾驶证还没考出来吧?还是我来开。”郑某河见郑某峰喝得有点多,且没有驾驶证,感觉自己喝得少,便提出由他开车。
“好,你来开。”郑某峰将车钥匙递给郑某河。随后,郑某河驾车载着郑某峰前往下一场,不曾想行驶至丰海路时,遇到民警设卡检查。郑某河当时就慌了,自己虽然没有郑某峰喝得多,但也喝了好几瓶啤酒,酒精检测肯定有问题。
果不其然,抽血检验显示,郑某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5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郑某峰也被警方留了下来。“作为车主,你明知道别人喝了酒还把车给他开,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在东海派出所的审讯室,郑某峰听了警察的话,悔不当初。
目前,郑某峰、郑某河两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酒驾、醉驾害人害己,请广大市民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安全驾驶,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那么,在哪些情况下,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呢?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还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