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郑立群 实习生纪宏佳)设备公司托运的贵重设备遭遇车祸受损,一般情况下,应该是设备公司状告物流公司要求赔偿,但是在法庭上,却是保险公司起诉物流公司,要求支付自己付出的25万余元,这是为何?
设备托运严重受损
保险公司赔付25万余元
去年1月1日,福建某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下简称“设备公司”)与泉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长期的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运输设备公司托运的货物。同年5月8日,设备公司将由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公路货运险、保单号为AFUZK0804121EG1XXXXX项下的案涉换热器组件交由物流公司负责安排运输。
三天后,在杭瑞高速云南昆明往楚雄方向的高速路段上,牵引车和所载的设备与草铺立交道路设施相刮擦,造成设备发生严重货损,收货人因此拒收货物。
事故发生后,设备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当年7月13日,保险公司向设备公司赔付保险理赔款25万余元,并依法取得案涉货物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物流公司赔付钱款
事后,保险公司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其已经赔付的保险理赔款25万余元,但遭到拒绝,协商无果后,保险公司将物流公司起诉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这笔款项。
在物流公司看来,自己无需支付这25万余元。物流公司辩称,其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不能向作为投保人的物流公司行使追索权。物流公司还称,为了避免货物运输中发生风险,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路货运险保险,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维护出险时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进行投保。保险公司虽然享有保险人代位追偿权,但不能向保险合同投保人即物流公司行使追索权。否则,有违投保合同的签订目的。
此外,物流公司还认为,货物损失因实际承运人A公司驾驶员过错造成,应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而不应由物流公司承担。
拥有代位求偿权
物流公司应承担责任
经查明,2020年,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约定:被保险人为出险时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的单位或个人。2021年1月1日,设备公司作为甲方与物流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运输设备公司托运的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损失,物流公司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设备公司;物流公司需根据设备公司提供的货物保额,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险费用包含在托运费用。
2021年5月8日,物流公司与驾驶员熊某某(车辆所属单位为A公司)签订《运输协议书》,物流公司将设备公司托运的设备由熊某某负责运输。熊某某在运输过程中出了事故,造成货物严重受损,收货人也因此拒收货物。
得到保险公司赔付后,设备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代位求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投保人为物流公司,被保险人为设备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系不同主体。保险公司向设备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尔后设备公司将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基于设备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设备公司对投保人物流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于法有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物流公司必须支付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25万余元。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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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