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晓明 通讯员叶兴灿)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游泳、钓鱼等一切有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可仍有群众对此置若罔闻。近期,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永和中队执法人员对溪边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刘某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垂钓,遂依法予以制止,并进行调查取证。
鉴于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顶格处以500元罚款,并扣押其钓具。
据悉,这不是该局开出的首张罚单,此前有人在南高干渠游泳也被罚款500元。南高干渠是晋江市的饮用水水源、生命渠。近年来,为保护这条“生命线工程”,各级政府采取在渠岸设立防护网(栏)、保护区界碑、警示牌,拆除沿渠洗衣渡头、违章搭盖、餐饮店等多项措施。然而,仍有个别群众无视这些警示牌,跨过防护栏擅入南高干渠游泳垂钓,对渠内饮用水水源造成安全隐患。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不要擅自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游泳、垂钓,以防止水库水质受到污染,确保我们的“水缸”安全,保障群众饮水健康。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执法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