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盗墓是违法犯罪行为,陈某等四人仍心存侥幸,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但阴差阳错,他们因选错地点而不得不放弃盗掘,虽未盗窃到任何文物,也未对古墓葬本体造成破坏,但他们的行为仍然难逃法律的制裁。日前,南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团伙盗掘古墓葬案。
外出游玩发现古墓 财迷心窍预谋盗掘
陈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平时喜欢一起出去玩。2020年11月的一天,二人在南安市官桥镇一个村庄游玩时,发现两处疑似古墓的墓碑,便动了歪心思,想趁机发笔“文物财”。后李某又独自在官桥镇一座山上发现一处疑似古墓。同年12月,陈某通过QQ告知网友高某发现疑似明、清古墓的事情,并与高某预谋盗掘古墓葬。高某邀集吕某、赵某一起去“寻宝”,三人从山东省金乡县驾车赶往南安市盗墓,并携带了盗墓使用的撬棍等作案工具。高某、吕某、赵某到达南安与陈某汇合后,陈某便安排李某带高某等人去盗掘地点“挖宝”。
同年12月24日17时许,李某误以为陈某所指的地点是他在官桥镇山上发现的疑似古墓,便将高某、吕某、赵某带到该山上准备盗掘。到达目的地后,吕某等人认为该处不像古墓而放弃盗掘。令陈某、李某、高某、吕某、赵某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这一违法行为早已被公安机关掌握到了线索。次日凌晨6时许,高某、吕某、赵某驾车返乡,途经泉南高速某服务区时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16时许,陈某在自己家中被抓获。
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4个盗墓贼被判刑
经鉴定,陈某、高某预谋盗掘的那处古墓按照造型、制作工艺等方面的时代特征,确定该墓碑的年代为清代,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另一处墓碑的年代为明代,属于古墓葬构件。
南安法院一审认为,陈某、高某、吕某、赵某以牟利为目的,共同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四人为犯罪积极准备工具,未着手实施盗掘,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各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陈某、高某、吕某、赵某均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南安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高某、吕某、赵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至4个月不等,均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将受到法律严惩
文物古迹是历史的见证,是珍贵的遗产。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盗掘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一旦实施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 洪爱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