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保障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人选择给自己和配偶购买人身保险。那么,如果夫妻要离婚,以其中一方作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单,应当如何分割?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再婚夫妻要离婚 丈夫要求分共有财产
阿灿(化名)与阿云(化名)是一对半路夫妻。10多年前,经人介绍,他们相识后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前,阿灿育有一个女儿小A,阿云育有一个儿子小B,均已成年。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
都说半路夫妻不易,走过10多年风雨后,两人感情出现了变故。去年8月,阿灿将阿云起诉至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与阿云离婚,并请求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一半(暂定)80万元归阿灿所有,阿云将以阿灿作为被保险人所投保单的投保人、受益人均变更为阿灿。
法院查明,阿灿和阿云有大量的保单。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截至2021年10月26日,阿云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合同情况如下:被保险人为阿灿的保单共6份;被保险人为阿云的保单共31份;被保险人为小A的保单共2份。这些保单中,被保险人为阿灿的保单受益人均为阿云;被保险人为阿云的保单受益人均为小B;被保险人为小A的保单受益人为小A的配偶或者法定继承人。
法院 部分保费系共有财产 女方应补偿1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灿与阿云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该婚姻有效。现阿灿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阿云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案涉保单的处理,法院认为,阿云婚前投保,婚后未缴纳保费的保险单属于阿云个人财产,无须进行分割;阿云婚前投保,且在婚后继续缴纳保费的保险单,婚后缴纳的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出资,因此婚前缴纳的保险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属于阿云个人财产,无须分割,婚后缴纳的保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所得的保单红利、生存金应认定为阿灿与阿云的夫妻共同财产,阿云应就该部分共同财产支付阿灿一半作为补偿款;阿云以阿灿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单,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现双方一致同意阿云协助阿灿将投保人变更为阿灿,由阿灿继续投保,阿灿应当支付该类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生存金的一半给阿云作为补偿款。鉴于这些保单的受益人现为阿云,阿云还应协助阿灿变更保单的受益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阿云的保险单,阿云选择离婚时继续投保,阿云应当支付该类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阿灿;阿云以案外人小A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单,因该部分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均涉及案外人,双方当事人亦未主张分割,因此法院对此不做处理。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阿云应协助阿灿将被保险人为阿灿的6份保险单投保人变更为阿灿,及协助阿灿变更上述保单的受益人,并应就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红利、生存金支付阿灿补偿款19万余元。阿灿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保险无法成为分割对象 分割的是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今,越来越多的家庭有投保的意识,若夫妻感情生变,保单该如何处理呢?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此外,第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说,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投保的人身保险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应根据是否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来进行判断。就该案而言,阿云婚前投保、在婚后继续缴纳保费的保险单,婚后缴纳的保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所得的保单红利、生存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阿云婚后以阿灿或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生存金,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行为无法成为分割对象,分割标的应当是保险合同即‘保单’,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分割的并非保费,而是现金价值。”泉州中院在终审时认为。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黄达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