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2年泉州市查处违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预防进口冷链食品安全风险,规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5个案例涉及无检验检疫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无合法来源证明等问题。
案例一
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冻墨鱼
2022年3月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狮市石对海产品经营部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冷链食品(冻墨鱼)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567.9元、罚款80万元及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21年12月1日,该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进口冷冻墨鱼时将产品原含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的外包装拆除,销售时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的行为,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时未按要求履行报备义务。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购进105箱进口冷冻墨鱼,共2114.5千克,其中1534千克已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91270.9元,违法所得64567.9元。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以及销售进口冷冻墨鱼时将产品原含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的外包装拆除,销售时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案例二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且不改正
2022年2月10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狮市善云冷冻食品店未建立进口冷链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22年1月24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进口冷冻食品经营活动,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购进40箱进口冷冻鸡爪,购进价为120元/箱,拟售价125元/箱,全部尚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5000元。经查,当事人已是第三次不配合、不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防控措施。当事人购进进口冷冻食品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案例三 销售无中文标识的进口水果
2022年5月6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惠安县辋川七七水果店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205元,并处罚款11867.5元。
2022年3月24日,该局在日常巡查中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货架上摆放10罐手工山楂,其外包装标签未标注厂名、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同时,保鲜柜摆放进口水果(无籽提)16.7公斤,标签均为外文,未见中文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等材料。
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手工山楂尚未售出,未获利,货值金额150元。当事人购进的手工山楂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也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的进口无籽售出8.2公斤,剩下未售出的16.7公斤被依法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进口无籽提的货值金额为622.5元,违法所得205元。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识的进口水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案例四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鸡翅
2022年5月11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安市溪美宏达冷冻食品店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冷冻食用农产品(冷冻鸡翅)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1万元罚款。
2022年4月19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冻库内发现有外包装上标识“冷冻鸡翅 产地:乌比拉唐,巴拉那州,巴西,生产日期:09/07/21,有效日期:08/07/23,批号:0907202104。”的冷冻鸡翅1箱。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进口合法有效的手续、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7日购进1箱初级农产品冷冻鸡翅(净重公斤15kg),进货价400元/箱,拟售价420元/箱,货值金额共420元,截至案发时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冷冻鸡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
案例五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牛肉
2022年2月14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戴某某(南安市溪美市场巷186号冷冻食品经营户)无照从事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冷冻去骨牛胸腩连体)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10000元罚款。
2022年1月11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冻库发现有一箱标有原产地为阿根廷的冷冻去骨牛胸腩连体,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购进1箱冷冻去骨牛胸腩连体,进货价700元/箱,拟售价730元/箱,货值金额共730元,截至案发时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照从事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规定。(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