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决定:原定于2023年1月4日至6日在泉州市区召开的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调整为:2023年1月8日至9日在泉州市区召开(1月7日上午报到,下午召开预备会),会议建议议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