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灵 黄耿煌 通讯员许燕茹)昨日,南安洪濑镇一名男子在明知他人已喝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结果双方均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昨日零时许,林某与好友相约在大排档吃夜宵,席间大家喝了几箱啤酒。夜宵结束后,林某表示自己喝多了,无法驾驶车辆,便将车钥匙交给同样饮酒的苏某,并示意苏某驾驶他的车载其本人和另外两名朋友回家。
喝了几瓶啤酒的苏某并未拒绝,拿着车钥匙就开车上路了。不料,途经洪濑镇扬美大桥时,恰逢民警设卡查酒驾,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
目前,林某、苏某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洪濑派出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民警提醒:即使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有些情况下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