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来,雷锋精神薪火相传、深入人心,古城活跃着众多“活雷锋”的身影。那么,如果做好事时不慎受伤,能否获得赔偿?日前,南安法院水头法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小张在运输货物过程中,看到小周在打捞掉入水沟的叉车,便主动上前帮忙。不料,因小周操作不当导致小张手臂受伤。法院最终判决,小张的行为符合“无偿帮工”的法律特征,因此在本案中两人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造成自身损害的,应由被帮工人小周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周佳宝 王琳 林瑞婷
案情 主动帮忙受伤 被帮工人承担80%责任
2021年8月22日,小张运输货物来到小周租赁的厂房门口。当时小周正驾驶一辆叉车进行卸货,谁知一不小心导致叉车掉入水沟中。小周急忙驾驶另一辆叉车,要将掉落的叉车顶起来。小张主动搬起石头帮忙垫叉车轮胎,二人协力合作时,小周操作不当,导致叉车前臂突然抬升,撞伤小张的手臂。后小张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手臂为骨折,住院8天,医疗费近2万元。小张出院后,因手臂尚未恢复无法复工,生活陷入困顿,遂诉至法院,希望小周给予赔偿。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案由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小张作为驾驶员没有义务对小周掉入水沟的叉车进行施救,他用石头垫轮胎是在自身工作之外的行为,是为了小周的利益;双方事前没有谈过报酬,事后也没有支付报酬,小张的行为符合“无偿帮工”的法律特征。因此,在本案中小张与小周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小周是本案被帮工人及受益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造成自身损害,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中有可能造成的伤害缺乏一定的认知和防范,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分析,酌情确定小张自行承担20%的责任,小周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张因本案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确定为8.8万余元,小周最终承担7.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提醒 进行帮工活动 双方都应尽安全义务
经办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故小周作为本案被帮工人及受益人,帮工人小张因帮工活动造成自身损害,小周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提醒,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是为了被帮工人利益,基于此,对被帮工人来说,接受义务的帮工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如果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或者自己不小心受到了伤害,就需要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需要提醒的是,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被帮工人也应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如觉得义务帮工人不适合从事帮工活动,要明确加以拒绝,否则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被帮工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的,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也是弘扬“学雷锋·树榜样”的本质道德品性。因为做好事初衷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旗帜鲜明引导良好社会风尚,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迸发更多更大善意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