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阿铭(化名)到外地工作,留下阿媛(化名)独自在家养育孩子。孩子长大后,夫妻俩的感情却走到了分道扬镳的地步。最终,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为家庭操劳十多年的阿媛,获10万元家务补偿。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杨扬
案情 分居多年丈夫起诉离婚
“从十月怀胎到分娩,再到哺育孩子照顾家庭,女性一方付出的往往更多。”昨日,经办此案的鲤城法院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这在阿铭和阿媛离婚案中表现得较为明显。
2021年,阿铭作为原告,将阿媛起诉到鲤城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子小楷(化名)。这是他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此前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经法院调和,他撤诉了。
两人的婚姻要追溯到2007年。当年,两人通过相亲相识,不久后办理结婚登记。次年,小楷出生了。
阿铭说,小楷自出生后一直在阿铭家生活(所居住的房子为阿铭父母所有),夫妻双方无建置任何共同财产。由于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接触时间短暂,草率结婚,婚后虽生育一子,但阿铭与阿媛常因琐事吵架,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之分居多年,双方关系愈发淡漠,经法院调解,夫妻感情未能变好。阿铭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名存实亡。
妻子 丈夫未尽到家庭义务
面对丈夫再次起诉离婚,阿媛也是心灰意冷,决定放手,同意离婚。
在阿媛看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是阿铭长年在外,未尽到照顾家庭、抚养孩子的义务。阿媛表示,婚后她尽心尽力地履行为妻为母的职责,辛勤操持家务,照顾好家庭,而阿铭常年在外地经商,不仅平常无法顾及家庭和孩子的日常生活、学习等方方面面,而且几乎没有负担过家庭开销。尽管如此,为了守护家庭完整,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她无任何怨言,在婆家的大力帮助下,含辛茹苦地维持着这个家庭,养育照料孩子日常起居。儿子小楷自小由她带大,身为父亲的阿铭几乎没有亲自带过儿子,父子间的感情非常生疏,让小楷与她保持共同生活的现有状态,更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她要求抚养儿子,阿铭应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向她支付抚养费,并支付至小楷大学毕业。
此外,阿媛还要求,儿子小楷从出生到现在已经十多岁,几乎是她和婆家一起抚养长大的。她在独自养育小楷过程中,在经济上和精神上均付出了巨大牺牲,因此,她要求离婚时,阿铭应补偿她10万元。另外,离婚后,她没有自有房屋,需在外租房居住,而自己年纪较大,就业困难,靠零星打工收入难以承担房租和维持生活,据此要求阿铭应给予她经济帮助5万元。
对家庭财产,阿媛也提出了处理要求。
法院 全职妈妈有权请求补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铭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离婚,阿媛亦同意离婚,可见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未能有效改善,达到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之程度,故阿铭请求与阿媛离婚,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婚生子小楷已十多岁,出生以来长期随母亲共同生活,由母亲照顾生活起居,已形成较为固定、规律的生活习惯。经依法征求小楷的意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小楷由母亲抚养为宜。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阿媛抚养小楷,阿铭作为父亲,应负担一定的抚养费。
在家务补偿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认为,阿铭婚后长期异地工作,其间,阿媛与儿子小楷共同生活,未稳定就业。鉴于阿媛在抚育小楷方面客观承担了更多义务,其请求家务补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阿媛为照顾家庭长期无稳定就业和收入,离婚后过渡至正常生活,经济方面确需适当帮助,应予保障。
最终历经两审,法院判决准许阿铭和阿媛离婚,小楷由阿媛抚养,阿铭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至小楷年满十八周岁止,阿铭补偿阿媛10万元并向她支付生活帮助款5万元合计15万元。
法院还对孩子的探望权等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