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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诺而不捐”不应止于道德谴责
□郑运钟

近日,一则“校友承诺的捐赠没到位,反被母校告上法庭”新闻,引来网络关注与议论。据报道,2019年4月,中国矿业大学迎来110周年校庆,公开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当时是学校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然而这笔捐赠并没有到位。于是,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被其母校的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据3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

回顾事件全过程,从风光一时的知名校友,到被母校告上法庭的失信被执行人,吴幽纯属咎由自取。2019年吴幽在母校110周年校庆之际宣布捐赠1100万元。捐赠仪式上,校方基金会与吴幽签署了捐赠协议。对于此次捐赠的资金,校方原计划用于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而凭借这一千万级单笔捐赠,吴幽荣登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国际公益学院发布的《中国捐赠百杰榜(2019)》,并成为其唯一的“90后”人士,母校还向其颁发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和“中国矿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聘书。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吴幽在享受掌声与美誉之后,并未如约兑现承诺。公益慈善显然不能被当作儿戏,诺而不捐也不应被轻易放过。

可能在一般人看来,一个人答应赠送钱物,后来没有兑现或反悔,顶多是一种说话不算数,可以对之予以道德上的谴责。但实际上,涉及公益领域的“诺而不捐”,不只是道德上的污点,还可能违反了法律。民法典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这适合普通人之间的交往。但民法典同时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公益捐赠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捐赠,如果诺而不捐,是行不通的。

现实社会中,意在炒作自己、实无捐赠意愿的诈捐行为并不鲜见,一些人在公众面前豪言壮语,信誓旦旦,但赚足眼球之后却把捐赠当作儿戏,不愿兑现诺言。如此行为,欺骗了公众,玷污了慈善,还损害了受赠方的权益。就以吴幽为例,自他承诺捐赠其母校1100万元那一刻起,其母校已经筹划好了这笔巨款的用途,就等这笔巨款一到,立即付诸实施。可吴幽的失信,不仅让母校空欢喜一场,还干扰影响了母校的正常发展规划。显然,道德谴责不足以制约类似的诈捐行为,惟有从法律层面,才能帮受害方讨回公道。

“诺而不捐”成被告是一堂十分生动的普法课。对于那些想通过捐赠扬名立万的人,应该首先明白,除了民法典的规定之外,多部法律都对“公开承诺捐赠却不兑现”做出强制执行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赠予人不交付赠予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慈善法》则规定强制履行交付捐赠财产义务的情形:一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是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特殊情形。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一言以蔽之,对“诺而不捐”,不应止于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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