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江池店镇的谢先生致电本社24小时热线96339反映,其奶奶2月18日在晋江池店镇霞福村幸福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摔伤流血,脸上缝了十几针,敬老院未及时通知且后续也未能妥善处理。敬老院则称,他们已经尽到照顾义务,事后也积极处理此事。 □本报记者 郭芳蓉 黄墩良 文/图
家属 老人凌晨摔伤 脸上缝了十多针
“事发后次日,我们将奶奶接回家照顾。”奶奶的孙子谢先生介绍。
记者在池店镇一幢民宅见到了老奶奶。这段时间,老人由其二媳妇照顾。据观察,老人脸上右侧额头到眼睛右下方仍留有缝针的痕迹,眼睛右下方有结痂。
“奶奶姓陈,今年106周岁了。”谢先生介绍,2月18日中午1时许,他的堂弟小谢接到了敬老院的电话,被告知奶奶摔伤流血,要送往医院。得知这一消息的小谢,一边急忙从厦门赶回泉州,一边要求敬老院将老人送往泉州市第一医院城东院区就诊。
“敬老院跟我说老人大约是在凌晨5时摔伤的,但是到中午1时许才送去医院,中间这段时间都在干什么?”小谢说,当他接到通知,从厦门赶到医院时,老人还躺在病床上,伤口也未被处理。“事发后到现在,敬老院也没有给我们一个说法。”谢先生说。
此外,老人家属称,他们将老人接回来后发现,老人腿上有旧伤,而敬老院从未告知过他们。
敬老院 老人摔伤属意外 事发后积极诊治
那么,老人是如何摔伤的?记者随后来到敬老院了解情况。
敬老院院长曾女士介绍,敬老院于2017年12月开始经营,起初有二十几位老人入住,如今院里剩下十五六名老人。陈奶奶2019年8月份入住敬老院,协议上写的老人的监护人是孙女谢女士。
“几年的相处,陈奶奶对我非常信任,发生这样的事情实属意外。”曾院长向记者出示了事发时的一段录像。根据录像画面显示,当日凌晨4时45分,陈奶奶拿着抓背的“痒痒挠”想去钩垃圾桶,尝试了三十几秒都没能够到,于是便想站起来,但却右脸朝下摔下了床。
曾院长称,陈奶奶摔倒后,隔壁床的老人第一时间喊来护工,护工扶起老人后随即通知了她。“我就睡在老人楼下,自己是学医的,事发后立马对老人进行止血急救。”曾女士介绍,她还跟挂钩的池店卫生院联系。等到卫生院人员上班,先后两次有医护人员到敬老院,却因为没能给老人拍片,无法判断伤情而不敢进行缝合,此时已接近中午12时。曾院长说,这段时间,他们一边忙着跟卫生院沟通,一边忙着为老人止血急救,因此未能及时与老人的家属联系。后来,卫生院也建议将老人送到上级医院拍片,以确定头部是否有摔伤,才通知了家属。其间,她全程陪同。
曾院长介绍,敬老院有三名护工,外加一名夜班护工。“夜班护工24小时巡逻,但不会总是在一名老人身边。若每个月加1500元,可以请一名护工在晚上陪护老人,但陈奶奶属于普通护理,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曾院长介绍,事后次日,老奶奶的家属将老人接回去。此后,她多次与谢女士联系,询问和关心老人的情况。对于老人腿上的旧伤,曾院长解释道,陈奶奶比较好动,趁护工不注意时曾摔过碰伤。
律师 敬老院要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据悉,当初陈奶奶入住敬老院时,除了那份协议外,敬老院给监护人发了一份《告知书》,告知相关事项。《告知书》中提到:“老人有意识障碍行为躁动不安、不配合……引起老人意外跌倒,造成损伤或者骨折……院方不承担责任,责任由家属自负。”
此外,谢女士以保证人的身份,出具了《保证书》一份,内中提到:“我的祖母陈奶奶入住贵院期间……跳楼、自杀或自身行为不当……而发生的摔伤……等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与敬老院无关……”
那么,陈奶奶与敬老院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根据《保证书》和《告知书》等条款,在陈奶奶摔伤一事上,敬老院是否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呢?
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宗伟律师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确定,敬老院与陈奶奶形成了养老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如陈奶奶要及时缴纳费用,敬老院必须照顾好陈奶奶等等。同时,敬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具有较强的执业资质和更为丰富的照护经验,应采取相应措施来预防或排除类似老人可能的伤害风险,若敬老院对其服务对象未尽到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陈奶奶摔伤一事上,敬老院要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并在她摔伤后及时采取了医疗救助等措施,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宗伟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