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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肇事逃逸负全责
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又反悔
上诉被驳回
(CFP供图)

林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是无需赔付商业险的,然而案件到了法院,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合同约定予以赔付。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却反悔了,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记者了解到,该案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

路上被撞多处骨折 伤者起诉肇事者

林某某的交通肇事发生于2021年。当年6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泉港区祥云路行驶至泉港交警大队路口时,与陈先生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后载陈女士)发生碰撞,造成陈女士、陈先生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林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并于次日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负全部责任,陈女士和陈先生无责任。

受伤后,陈女士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其身上多处骨折,住院了19天才出院。

事后,林某某付给陈女士7000元,某保险公司付了18000元。据悉,肇事的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后因双方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争议较大,陈女士遂将林某某起诉到泉港法院。法院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陈女士要求林某某赔偿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意在“两险”范围内赔偿 保险得赔8.6万元

庭审时,林某某辩称,陈女士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且其诉求金额部分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合同约定予以赔付。对其应承担的赔偿项目数额,保险公司提出了不同意见,且该公司已付18000元,应当予以扣除。

经审理,法院认为,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陈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女士和陈先生受伤的事实清楚,予以认定。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法有据,可作为该案民事赔偿的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陈女士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林某某承担。结合所确定的陈女士损失8.6万余元的事实及以上赔偿方案,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6.3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已付1.8万元后,尚应支付原告4.5万余元。不足部分2.28万余元,由林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其已支付的7000元,尚应赔偿1.58万余元。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商业第三者险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将其应付理赔款1.58万余元直接支付给陈女士。

反悔承担商业险赔偿 以肇事者逃逸为由上诉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以林某某构成逃逸,其不需要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发生过程、林某某的违法行为及认定书适用的法律依据,可认定林某某的行为系肇事逃逸。在林某某与保险公司签署的商业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免赔范畴,且保险公司向他进行了明确说明并提示,因此保险公司可不需承担商业险保险赔偿责任。但因一审中保险公司并未对林某某是否构成逃逸及其不需要承担商业险保险赔偿责任问题作出抗辩,且作出同意在商业险保险范围内赔偿的承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明知其保险理赔条件、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在一审开庭前已经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包含事故认定书在内的有关证据材料,却在一审庭审中作出同意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理赔的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证明其是在受到欺诈及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该意思表示,如今又上诉主张不需要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庄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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