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罗思媛)“这家公司不是我的,我只是替朋友挂个名,怎么就成了被执行人呢?”近日,鲤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林某一脸委屈,他主张自己为名义股东,不是实际上的老板,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介绍,被执行人福建省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因未与劳动者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按时支付工资,经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庄某工资及补偿金45676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当接到执行干警的电话后,林某述称,其与刘某达成股权代持协议,并未参与公司实际运营。劳动争议案件发生以来,林某多次与刘某联系,但刘某一直持逃避态度。
最终,林某用个人财产支付了上述款项,案件执行完毕。林某表示,未来将与刘某协商追偿损失,或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的人为了蝇头小利,答应公司幕后老板,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这样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法官提醒,股权代持,看似只是挂个名,但却存在诸多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出资不实,名义股东或被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义务按照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果隐名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行为,则会牵连到名义股东,名义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在隐名股东未认缴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下,可追加名义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此外,因公司负债,名义股东被限制高消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亦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此,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将被限制高消费。
“名义股东不仅仅是挂名这么简单,一纸协议,只能约束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挂名,就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此,市民朋友不要轻易出借身份信息,当名义股东。”法官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