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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车祸身亡
家属状告酒友索赔
法院:已尽合理照顾义务,同饮者无需担责

一起吃饭喝酒,到头来吃的不仅是酒菜,还有可能是官司。这不,陈某酒后骑车回家,撞到路边货车身亡,其家属事后将跟陈某一起喝酒的几名酒友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海榕

案情 男子酒后骑车 撞车不幸身亡

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陈某、李某、孟某等人一起到某酒店KTV喝酒唱歌。凌晨4时,他们准备回家休息。在与陈某简短交流后,李某、孟某坐上一辆停在门口的小轿车先行离开,陈某则走出酒店大堂消失在监控镜头视线。

当日凌晨5时左右,陈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公路上碰撞到违法停放于道路右侧的重型自卸货车,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因双方当事人陈某、货车司机的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陈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起诉 家属状告三酒友 索赔31.8万余元

陈某意外死亡,留给家人无限的悲痛。事后,陈某的父亲、妻子及女儿将当时跟陈某一起喝酒的孟某、李某、王某(当晚曾与陈某同饮)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因陈某之死造成的各种损失31.8万余元。

在起诉中,原告认为,李某、孟某、王某与陈某共同且长时间连续饮酒,导致陈某呈醉酒状态。李某、孟某、王某作为同饮者,因实施了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负有安全保护的注意义务,包括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在明知陈某醉酒的情况下,三人放任其独自骑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李某、孟某、王某均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王某认为,自己无需对陈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法律、法规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均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陈某系成年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做出合理的预期和判断,因此酒后驾车者应当对其自身的严重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此外,去KTV实际是陈某叫孟某提议的,所以陈某是KTV的组织者。同时,从视频监控中也可以看出,孟某、李某等人作出要求陈某一同坐车离开的行为,但是陈某并未一同离开,进一步证实陈某拒绝他人护送,在此情况下,其他人已经尽到了提醒、保护的义务,所以对陈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孟某、李某未作答辩。

结果 已尽合理的照顾义务 酒友无需赔偿

该案争议焦点为孟某、李某、王某是否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应主要考虑共同饮酒后死亡是否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共同饮酒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以上条件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考虑原因力的大小。若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首先,孟某、李某、王某与陈某系朋友间下班后聚餐饮酒,饮酒者自己决定喝或不喝、喝多喝少。共饮人相互之间不存在强制及碍于情面不得不喝的情形,且无证据证明共饮人之间存在劝酒行为。共同饮酒人彼此之间并没有产生法律上的关系,也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三人对陈某不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

此外,组织者、同桌聚餐共同饮酒人对饮酒者的提醒、劝阻、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饮酒者的状态不能完全被自己支配,且其表现能够让他人可以预见到如不提醒、劝阻、护送将使饮酒者面临危险状态,即产生这种义务的前提是饮酒者有明显的醉酒表现或身体不适表现。根据原告提供的监控视频画面,当晚凌晨4时,陈某从包间走到大堂沙发坐下,其行为并无明显的醉酒表现,不足以认定他当时已处于不能完全被自己支配的状态,因此不能强加孟某、李某、王某法定的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再者,孟某、李某及案外人谢某(接各被告从KTV回家的驾驶员),均在交警询问笔录中陈述,各被告饮酒结束离开前,要求陈某共同坐车回家,但陈某拒绝。监控画面显示,7月22日凌晨4点左右,孟某、李某等人从KTV坐车离开之前,走过去和陈某对话接触,但陈某并未和孟某等人一起上车。法院认为,各被告及驾驶员谢某在交警部门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具有高度的真实性,可以证明各被告从KTV离开前已劝说陈某一起坐车回家,并提供了车辆交通工具。因此,各被告已尽到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合理的照顾义务。

最后,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陈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碰撞到货车司机驾驶货车,陈某当场死亡,陈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应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陈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基本常识。陈某因饮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交警部门已认定,主要责任在于陈某,次要责任在于货车司机,因此无法直接认定各被告的行为对陈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或与陈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该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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