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是个追思缅怀亲人的节日。然而现实生活中,总还有一些无法告别的人——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只好将思念深深埋在绵长的日子中,直到涉及财产处理,才不得不走法律程序“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昨日,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泉州法院公布的33起案例,发现每个“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背后都有一段故事。□本报记者 黄墩良
原因 “精神失常”走失的较多
这些案例中,“精神失常”走失导致下落不明的有好多起。
颜某碰称,他与颜某心系兄妹。妹妹20多年前离婚,突发精神疾病离家出走,家人寻找多年未果。后来父母过世,颜某心仍无音讯。因此,颜某碰向法院申请宣告颜某心失踪。
高某达则向法院申请宣告弟弟高某弹失踪。高某达称,他比弟弟大7岁,两人均出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弟弟从小患有精神疾病,于2005年12月底从石狮市家中出走至2018年没有音讯。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高某弹因患有精神疾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申请人高某达作为高某弹的哥哥,有权申请宣告其失踪。经高某达申请,并提供公安机关关于高某弹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寻找,高某弹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宣告高某弹为失踪人,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这些案件中,还有“无故离家出走”“酒后走失”等案由。
33起案例中,仅有一起是“宣告死亡”。这起案件中,被申请人林某文于2007年10月11日在厦门市走失。其亲属2007年10月17日向警方报案,经派出所调查并发布协查通报后仍未找到。法院应林某文儿子林某艺申请,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判决宣告林某文为失踪人并指定林某文的财产代管人。林某艺于2019年6月17日再次向法院申请判决宣告林某文死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于2019年7月4日在媒体上发布寻找林某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一年已届满,林某文仍下落不明。最终法院判决宣告林某文死亡。
判决 指定财产管理人
“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例并不多。”昨日记者从泉州一基层法院了解到,该院这几年来只有3起案例。“有些亲属即便失踪的亲人被注销了户口,也不愿意走这个法律程序,究其原因,更多的是割舍不了这份亲情。”法官如是说。
亲人失踪给家人留下了无尽的伤痛,但面对一些因此产生的财产问题,又不得不走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程序,这样才能更好处理失踪人员留下的财产。因此,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员的同时,也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指定申请人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程序 必须向法院申请
那么,申请人如何走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法律程序呢?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条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申请不合法或者不具备宣告失踪条件的,应当予以裁定驳回申请。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只是其主观认为并经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初步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杳无音讯。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必须经过法定的调查和审理程序才能确定。通过法院发出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是确定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是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的必备程序。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在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出现或者已知其下落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则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受理案件的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的同时,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同样,宣告死亡也得走申请和受理——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判决等程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