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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泉港自然告〔2023〕4号

泉港自然告〔2023〕4号

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制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原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于2007年7月28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泉港〔2007〕合Z005号),并在该地块上建设污水处理厂。根据出让合同第十九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得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以及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的通知》(泉环保〔2020〕94号)和《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先行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泉环保〔2022〕82号)规定,污水处理厂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你公司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现通知你公司落实以下工作:开展污染调查并规范清理处置污水、淤泥等危废品;自行拆除厂区范围内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对造成的污染地块开展治理。

请你公司在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方式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我局将代为处理和处置,相关费用将由你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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