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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意外受伤 责任谁来负

在景区漂流时,因船头与石头撞击,导致游客骨折,景区要不要负责任?日前,南安市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酌情确定拓展公司和旅游公司分别对伤者的合理费用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法官提醒,任何娱乐活动都存在潜在安全风险,市民游玩过程中要谨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则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

案情 漂流意外受伤 三方分别担责

张某是一家珠宝公司员工。2019年7月13日,该公司与拓展公司签订团队拓展活动协议,将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交与拓展公司负责拓展训练。拓展公司将训练内容中的漂流交由南安一家旅游公司负责。2019年7月16日,在进行漂流时,因船头与石头撞击,造成张某受伤,诊断为椎体骨折,入院治疗13天。经司法鉴定,张某误工期150天,出院后护理期60天。旅游公司为游客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约定人员伤残赔偿是10万元每人,意外医疗赔偿限额是2万元。张某在治疗期间,旅游公司垫付医疗费3000元。

案件经南安法院一审、泉州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旅游公司作为专业的旅游场所的经营者,对旅游场所负有管理义务。该旅游公司在景区内张贴了温馨提示,还明确了安全须知,也有专员对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意外发生时,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积极把张某送到医院救治,已尽到了大部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旅游公司的随船人员指挥操作失当,所以对意外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拓展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将漂流的工作直接交给旅游公司负责,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漂流这种需要掌握一定安全和注意事项的项目,应在漂流前充分了解,提升更高的安全注意意识。因此张某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经综合衡量,法院酌定旅游公司和拓展公司应各承担合理费用4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9401.19元。由于旅游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张某15760.47元,扣除公司已垫付的3000元,实际支付12760.47元;拓展公司应支付张某15760.47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 游客要有安全意识 经营者应尽保障义务

经办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实践中,对于经营者或者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确保责任承担的公平性,具体理解可以从以下三点考虑:危险预防义务方面,指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危险消除义务方面,指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到谨慎、勤勉等注意义务,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方面,指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积极救助,避免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法官提醒,作为漂流运营公司来说,无论是在漂流活动开始前还是漂流活动中,均应充分提示游客注意安全,并做好过程中的应急救援等安全保障工作。法官同时提醒,公共场所的组织者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才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游客自身来说,特别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要充分对自己的行为和安全负责,对所有活动量力而行,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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