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生活中,一些未满16周岁的学生因贪图电动自行车的便利性,违规驾车进而造成事故。近日,鲤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令人警醒。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庄小玲
案情 学生骑电动自行车肇事
15岁的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同学王某,在鲤城区兴贤路段超速行驶。行驶过程中,为避让邓某违规停放的小轿车,胡某与傅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王某、傅某以及傅某所载的林某等人受伤及车辆受损。
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傅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林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傅某、林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分别花费医疗费6955.27元、3170.11元。因各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傅某、林某作为原告,分别起诉至鲤城法院,要求胡某及其监护人、邓某和违停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一审 肇事者父母赔偿1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法院认定,胡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邓某、傅某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胡某系未成年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胡某的父母赔偿傅某各项损失计11494余元,赔偿林某各项损失计3191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傅某2463余元、支付林某683余元。判决后各方均表示息诉服判,案件已生效。
提醒 生命安全教育从小抓起
近日,记者在市区刺桐路、田安路等路段看到一些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有的还开得很快,安全隐患不容小觑。
法官提醒,生命安全不容忽视,安全意识更应从小抓起。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较弱,若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仅给未成年人本身带来危险,也会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法官提醒:未成年人须严守交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属于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将承担责任。因此,未成年人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出现违规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法官还提醒,家长应对孩子加强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因此,为了未成年人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家长应该履行好监护职责,把好安全关,切勿放任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否则一旦出了事故,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