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近期社交媒体上的网暴风波不断。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指导意见》),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三部门就惩治网暴向社会征求意见,意在进一步规范网暴触法界限,强化网暴治理。网络暴力早已有之,成了网络治理的堵点与难点,如何破解?
本期嘉宾:周菊、孔德淇、南朔
应降低维权成本
□周菊(职员)
面对网暴这个“软刀子”,很多受害者感到愤怒又无力,主要是在维权时,频频碰壁,取证难、自诉难,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维权成本过高,往往不得已而放弃,仅有少量案件能够立案。比如,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中,受害者以诽谤罪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取证,并由自诉转为公诉,最终才取得审判的胜利,让造谣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可见,在发生网暴事件后,仅靠受害者个人的力量,难以完成取证、自诉,需要进一步简化流程,降低维权成本。所以,《指导意见》明确,要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
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网暴受害者的取证难度有所降低,从而节省时间和精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成功率,有助于推动依法维权、以法制“暴”。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快速打击机制,在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网暴事件后,司法机关可第一时间主动介入,要求平台协助调查,锁定嫌疑人的账号、资料等,采集涉嫌网暴行为的相关证据,给予网暴者更有力的震慑。
需矫正“法不责众”
□孔德淇(媒体人)
以往,网络暴力由于涉及面广,具有隐蔽性和匿名性,难以追踪和定位,给从严从重惩治带来了一定困难和障碍。国家网信办去年11月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从解决问题角度提出了一系列有效举措。
鉴于此前缺乏专门立法,现行法律规范多具综合性或单一要素性,此番出台《指导意见》则通过官方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若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强调要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
观察《指导意见》全文不难发现,一个重要的“金线原则”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要充分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考虑一个普通人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有时难免做到客观公正,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而对普通人行为“松绑”的同时,对真正涉及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行为,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松一紧之间,传递的是公平正义的法治观。
法治的进步不只是法律条文的迭代,还需要在与社会的紧密互动中,加强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建立更加完善的网络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和约束力度,以及公民的网络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使网络暴力行为无处可藏,从根本上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
有共识更要有共治
□南朔(研究员)
当网暴发生后,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受害者。因为网暴是非理性的,只要一个人卷入热点事件、卷入是非判断里,就有可能成为受害者。缘于此,我们呼吁,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这也早已是社会共识。遗憾的是,共识是共识,现实是现实,目前来看,共识并没有完全照进现实。一些“二次伤害”甚至是“次生危害”,还是时有发生,一些人成为无奈的牺牲品。
那么,就治理网暴而言,不仅需要事后的震慑,也需要事前的防范。在事后震慑上,除了普通的封禁账号外,法律也不断完善,这一次的《指导意见》可谓众望所归。而在事前防范上,技术升级、平台责任也应提上议程,对于一些敏感词汇、一些情绪表达,平台理应经过技术过滤或是加强人工审核,如此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网暴的可能性。网络非法外之地,但需要平台与监管部门共同治理。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悲剧不能重复,也不应循环往复。治理网暴需从共识走向共治,个人、平台、监管部门乃至整个社会,都应尽一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