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工人雷某作业时,通风管突然断掉,导致他摔下受伤,构成伤残。经审理,法院判决雷某自身要承担四成的责任,这是为何?
据悉,李某强承包了丰泽区某小区一房屋的修补工程,2021年4月17日,李某强雇佣油漆工雷某到工地干活,口头约定每天工资为300元。不料,两天后就出事了。4月19日13时许,雷某在该地下室作业时,由于通风管突然断掉,导致他摔下受伤。
雷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天才出院,出院诊断为腰1—4右侧横突骨折,胸11压缩性改变,头部、左腕部皮肤挫裂伤。此后,他多次前往不同的医院检查复查。当年11月23日,雷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他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雷某了解到,涉案工程系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刘某寨,之后刘某寨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李某强。
在得不到满意赔偿的情况下,雷某将李某强、刘某寨、装饰公司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判令刘某寨、装饰公司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强雇佣雷某到工地工作,二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李某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进行安全作业培训、排除施工现场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作业指导、保障劳务提供者人身安全等责任,但其未为雷某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设备,未对他的危险行为进行制止,疏于工地管理和安全防范,导致雷某攀爬上通风管并从通风管上摔下受伤,对于雷某的受伤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根据自身身体条件、周围环境安全性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但其在施工时缺乏谨慎的施工安全意识,在明知攀爬到通风管上作业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受他人指示自行攀爬到通风管上作业,因其个人的草率行为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并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案中,装饰公司明知刘某寨作为个人并不具备工程施工的相应安全生产条件,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因此应对雷某的损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刘某寨作为转包方,将工程转包给没有安全施工条件的李某强进行施工,也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雷某自行承担损失的40%,李某强、刘某寨、装饰公司共应赔偿雷某损失的60%,其中李某强承担30%,刘某寨、装饰公司各承担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