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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
餐饮店因报警器未正常使用被处罚
执法人员检查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及使用情况 (城管供图)

本报讯 (记者王金植)日前,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督促餐饮场所设置安全公示牌,对一家未保障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的餐饮店进行处罚。

燃气安全公示牌

应挂在醒目位置

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泉州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试行)》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应当在醒目的位置挂设燃气安全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牌信息及安全检查情况由餐饮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分别填写。公示牌如有破损、变形、字迹模糊等情形要及时更换。

据悉,公示牌内容应当包括:餐饮场所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供气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燃气巡查责任人、巡检时间,检查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公示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牌面图形字迹应清晰防水。公示牌应固定在店内或外墙醒目位置,设置高度尽量与平视视线高度相一致,不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得遮挡公示牌。

连日来,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对辖区餐饮场所安全公示牌设置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可燃气体报警器

不能使用被处罚

日前,鲤城区城市管理局联合区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联审联查。在兴贤路一家小吃店,执法人员发现店内放置有4瓶液化气,店主吴先生虽有购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若未按照规定安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71项关于“个体工商户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的,处200元罚款”的相关规定,鲤城区城市管理局责令这家小吃店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目前,鲤城辖区近1100家餐饮场所均自行购置了报警装置,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商家安装不规范,或购买了错误型号的报警装置,或未通电源,报警装置成了摆设。安装、购买和使用报警装置均有相应的规范:在安装报警装置时,不要把燃气报警装置装在通风不好的地方,天然气报警装置底部应距顶棚0.3米以内,距燃气具或燃气气源的水平距离以1米至4米为宜。如果使用的是液化石油气,燃气报警装置安装时应该离地面约0.3米。日常生活中,要经常清理报警装置气孔上的油污和灰尘,避免报警失灵现象,不能使用清洁剂去擦拭报警装置。

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下一步,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将持续开展餐饮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检查工作,凡未安装或未保障正常使用的,查到1起,处罚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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