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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约定房子留给孙子 离婚后却私自卖掉

法院:违约方转让款要少分

离婚时,赵某与瞿某约好,两人共有的房子给孙子。然而,瞿某却偷偷将房子卖掉,这下,其不仅吃上官司,而且在分割案涉房产转让款时,不能均分,而要少分。□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玉玲

案情:

双方离婚后 一方未履行约定

据介绍,赵某与瞿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于2020年1月17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离婚协议)一份,其中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位于石狮某小区的房产归孙子小华(化名)所有,按揭费由瞿某承担,双方帮助孙子小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变更登记手续。

双方离婚后,瞿某却未能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未协助将夫妻共有的案涉房产变更登记给孙子小华,甚至将案涉房产私自变卖并独自占有变卖所得价款。

赵某得知后于去年4月10日将瞿某起诉至石狮法院,诉请判令分割赵某、瞿某共有的案涉房产的转让款125万元,瞿某应支付转让款的70%即87.5万元给赵某,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庭审中,赵某表示同意案涉房产出售款125万元扣除双方离婚时尚欠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761562.57元后,剩余的款项再予以分割。

结果: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违约要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瞿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瞿某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擅自出售夫妻共有的案涉房产,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赵某请求判令分割案涉房产的转让款,并要求瞿某支付利息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瞿某辩称,其出售案涉房产是为了重新购入房产,方便孙子就读小学,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结合瞿某在出售案涉房产前5天购入新房产,并以新购入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以及在出售案涉房产后9天即与他人登记结婚等事实,赵某主张的瞿某离婚后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赵某主张瞿某应少分案涉房产的转让款,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合考虑案涉房产贷款本息支付情况、房屋增值利益等因素,在瞿某存在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的基础上,法院酌定赵某可分得案涉房产出售款的60%,即293062.5元。

据此,法院判决瞿某应支付赵某房产转让款293062.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瞿某提起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本案按瞿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说法:

隐匿变卖共有财产 离婚后也可再诉讼

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离婚后,若发现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这起案件中,瞿某私自将与赵某约定的要赠予孙子的房产变卖,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侵害了赵某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益,在分割案涉房产转让款时对瞿某应予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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