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廉价低档的白酒,灌装到品牌酒瓶,堂而皇之变成高档酒,并进行销售。昨日,记者从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涉案的阮某某夫妇一审被判刑。
案情 用低档酒灌装高档酒瓶售卖
丰泽区人民法院查明,2019年11月起,张某某和丈夫阮某某在丰泽区东美小区一理发店内,利用张某某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酒瓶、酒盒、合格证等包装材料、商标等,采用以低档白酒私自灌装到高档品牌白酒酒瓶中,后通过贴标、封盖、装箱等方式重新包装,冒充高档品牌酒对外出售,销售金额78740元。
去年6月8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赶赴理发店,现场抓获张某某并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白酒共计312瓶。
经鉴定,被查扣的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145848元。
同年8月31日,阮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张某某、阮某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述获利3万元。
焦点 是“以次充好”还是“知假卖假”
那么,张某某、阮某某涉嫌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检察院认为,张某某、阮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是因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本质上是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涉案的酒是否具有白酒这种商品的价值;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对购买者是否具有欺诈故意;第三,客观上买卖双方是“以次充好”还是“知假卖假”。该案中,涉案白酒经鉴定为合格产品,具备白酒的使用功能;部分已销售的假酒的价格低于市场价,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诈购买人的故意;部分消费者佐证确系“知假买假”。
因此,不宜认定张某某、阮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据此,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阮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去年12月15日,阮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并主动预缴罚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和阮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其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日前,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阮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王荣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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