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始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调解?”近日,南安法院英都法庭法官妥善化解了一起涉中小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隔空”握手言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拖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
事情还要从2020年8月4日说起。南安仑苍某水暖配件店(以下简称配件店)与江西的陈先生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由配件店向陈先生供应弯管配件,先发货后付款。当天双方经结算,确认陈先生尚欠配件店货款53657元,陈先生出具一份由其本人亲笔签名的销售清单予以确认。后经配件店多次催要,陈先生一直推托不予支付,今年1月4日,配件店无奈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货款5365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南安法院英都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即想到通过线上调解推动涉企纠纷实质性化解。经联系,陈先生表示其已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称受疫情影响,配件店生产的弯管配件销售渠道不顺畅,其资金周转不开,才拖欠了该笔货款,同时坚持认为其尚欠配件店的货款为5万元。
网上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经深入了解得知,在双方的实际交易中,陈先生曾将客户所退的弯管配件交付给配件店后,未及时要求配件店出具收据。承办法官同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陈先生进行了证据材料送达,反复向陈先生释明相关法律关系,指导陈先生如何在网上提交证据、质证等操作流程。同时告知配件店,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陈先生有退3000多元货物给配件店,该部分退货对应的价款应当予以扣除。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法院相关线上平台签订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尚欠其货款总额为5万元,被告分期清偿所欠货款。至此,一场便民高效的“隔空”调解顺利结束,既保障了原告企业的债权,又减轻被告的还款压力,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普法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面对纠纷,当事人应积极应对、诚信诉讼,拒收法律文书等躲避、规避送达的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诉讼,相反还会丧失举证、质证和抗辩的合法权利,甚至可能面临人民法院的处罚和制裁,得不偿失。□本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 尤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