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高楼拔地而起,高空抛物导致人财物损伤的风险也随之增大。事实上,除了故意而为的高空抛物外,更为常见的高空坠物也是城市居民生活中的一大安全隐患。这不,拆卸玻璃的过程中,工人未能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高空坠下的玻璃等砸损楼下的两辆豪车。昨日,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名工人得赔偿6万余元,某实业公司对赔偿款承担补充责任。
案情 工人更换玻璃 楼下豪车被砸到
去年9月1日,在鲤城区某园区,租户邱某发现所租赁的办公室(位于楼栋4层)窗户玻璃自爆,出现裂纹,遂通过微信联系出租方暨该园区物业管理单位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管理人员,告知窗户破损情况,让其联系工人更换。
A公司管理人员遂联系了胡某甲过来更换玻璃。
9月6日,胡某甲与同事胡某乙前来涉案房屋更换玻璃。更换前,二人均发现楼下停着几辆轿车,但并未通知物业联系车主挪车。在拆卸玻璃过程中,二人也仅是在自爆玻璃下方的空调主机上放置了一块石膏板,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施工时,玻璃渣坠落,导致停放在楼下的一辆奔驰车和一辆宝马车多处受损。
车主庄某、洪某发现自己的车辆受损后,要求租户邱某、胡某甲、胡某乙和A公司进行赔偿。经沟通无果,庄某向所在街道派出所报案,民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了取证。随后,庄某与洪某作为原告,就车辆损失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 未尽安全责任 工人被判赔6万余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对于责任的承担、车辆损失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实际损失数额争议较大。为查明事实,鲤城法院向派出所调取涉案事故笔录及照片,并经庭审调查,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最终依法认定了纠纷的责任划分。
法院认为,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人,邱某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且其对玻璃的坠落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与事故的发生亦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施工方,胡某甲与胡某乙是该起事故的侵权人,应对车辆的合理损失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及事发园区的物业管理单位,A公司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应的管理职责,应依法对赔偿款承担补充责任,其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胡某甲、胡某乙追偿。
经审理,昨日,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甲、胡某乙分别连带赔偿庄某车辆损失修复费用30490元及评估费用2739元、赔偿洪某车辆损失修复费用28711元及评估费用2596元;A公司对该赔偿款承担补充责任。
法官 高层作业需谨慎 高空坠物要不得
法官介绍,《民法典》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坠物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等有关机关的查找职责,解决了此类案件中难以查清具体侵权人的审理难点,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真正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该案中,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及照片,成为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法院据此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既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也更好地保障了居民的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法官提醒,高空坠物存在巨大风险,市民群众应提高防范意识,尤其是在高层进行作业时,应做好相应保护工作,杜绝高空坠物,防止伤人毁物的意外事件发生。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