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徐志林)“明星同款”服装,往往是很多网店打造爆款的产品。然而,商家在使用明星肖像进行宣传时,若未经同意或者授权等,就容易“踩雷”。这不,知名艺人柴某发现自己的肖像被擅自使用,于是起诉泉州某公司。在安溪法院的努力下,该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了纠纷。
2021年10月,知名艺人柴某发现福建泉州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某平台运营的“某服饰店”中,使用柴某肖像的图片用于商品的宣传销售。柴某因此认为,A公司的行为已侵犯其肖像权,遂诉至安溪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及图片,停止侵害,在报纸上刊登公开致歉声明,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共计11.3万元。
湖头法庭谢晓凤法官在接到该案后,及时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电话联系,核实柴某主张的侵权事实情况。陈某表示,侵犯肖像权情况属实,将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及图片等,并表示其长期在外,无法亲自到庭与柴某调解,希望通过线上平台与柴某达成和解。
获知A公司的调解意愿后,法官及时与柴某联系,向其反馈被告的调解意愿,并告知被告已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图片等情况。柴某得知A公司的调解诚意后,表示愿意与该公司进行调解,但双方对侵权赔偿款的数额存在较大分歧。
考虑到双方对经济损失的认定上分歧较大,法官庭前通过阅卷、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等方式进一步了解侵权的详细情形。
因柴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或A公司使用其肖像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法官在此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并就柴某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对柴某造成的影响、当前的市场因素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由A公司一次性支付柴某经济损失9500元后,柴某撤回起诉。双方就此达成庭外和解,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影视演员因“明星效应”所带来的较高公众关注度,导致其肖像被商业化利用的范围更为广泛。明星代言的产品会引起消费者一定程度的关注,为此,很多商家利用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为自己的产品代言逐渐成为一种时尚。实际上,一些商家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尤其是明星的肖像,容易引发肖像权纠纷。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