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米油盐酱醋茶,开门七件事,免不了要跟超市打交道。这不,阿昌(化名)到超市购物,却不慎滑倒,摔成残疾。那么,他的损失谁来承担呢?昨日,记者从丰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顾客在超市摔伤引发纠纷的案件。
案情 购物摔伤骨折 顾客起诉超市
去年1月,阿昌到泉州市区某超市购物。其间,他不慎踩到地上的一块透明板,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他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
他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骨折。治疗期间,超市垫付医疗费用2000元。后经鉴定,他的情况构成十级伤残。
去了趟超市,摔成残疾,原因何在?阿昌进一步了解到,事发时超市正在调整陈列的物品,员工将用于调整商品陈列排面的装饰材料透明板从红色叉车上拿下放在地板上,导致他踩到摔倒受伤。
他因此认为自己摔伤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员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管理义务,超市理应承担赔偿各项损失的责任。超市则认为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超市的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阿昌作为原告,将超市起诉到丰泽法院,要求超市赔偿相关损失。
结果 超市负主要责任 赔偿14万余元
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对外开放且从事经营活动,显然其对商场内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涉案事故缘于超市员工在调整陈列物品时,将透明板放在地板上,这才导致阿昌摔倒受伤。
经查证,超市摆放透明板是临时性的行为,其对该临时性行为本应当尽最大可能地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险的发生,如加设简易围栏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但超市并未安放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费者对于该临时性行为显然无法充分预判。超市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同时,阿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商场购物时也应当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当然,作为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由于过分信赖商场的环境安全,目光主要集中于商品上,但不能以此排除消费者应尽到的安全注意义务,同时也不能过于苛责或要求消费者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因此阿昌亦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衡量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酌定该超市承担合理费用9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阿昌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其余损失由阿昌自行承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提醒 经营场所管理者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开门营业,应当注意什么呢?昨日,记者采访了法官。
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有两方面要求:一是对物的要求,应当保证场所内建筑物、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对安全隐患设立警示标牌并及时告知;二是对人的要求,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和救助。超市作为公共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高于一般非经营场所,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危险发生。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吕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