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将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由10种增加至15种,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自2015年《规定》试行版出台以来,时隔7年中央再次对《规定》进行了完善,这无疑是一部不断与时俱进的党内法规,它充分表明,我们党长期高度重视,并着力用制度建设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从以往的客观情况上看,除了因为违法违纪被查办、被“一票否决”、“退居二线”等非下不可的硬性规定外,干部任用通常是“只上不下”,很少有领导干部因为“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整下来,这无疑不利于干部队伍的优化管理。
究其原因,还是在认识上存在盲区,只重视紧盯违法乱纪现象,却忽视了“庸懒散”等问题,未能严格执行“能上能下”的各项规定。近年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干部乱作为现象已大大减少,但是一些不担当作为的“躺平式干部”却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推一下动一下,工作懒怠、执行不力,不愿负责,畏首畏尾,等着上面部署,担心多干多出错。这不利于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也严重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形象。
破解问题,应当从转变观念开始。新《规定》从制度上打破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的传统,打破一些干部“只要不犯大错误就不会下”的思维定式,打消一些干部“做碌碌无为太平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没有功劳有苦劳”的想法,从制度上减少干部“不能下”的组织阻力。
接下来,各地各级党委以及人事管理部门,要从《规定》中读懂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新内涵,真正遵照执行。如“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这些情形按《规定》均不能再担任现职。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增加并细化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并将上述两种情形列为最前面的两条。这不仅需要我们准确理解新增条目的内容,更需要深刻领悟能上能下制度背后的政治责任感。
除此之外,在具体工作中还应当根据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设立容错机制,落实激励机制,鼓励干部创新肯干,最终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科学化、常态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只有从政治责任的高度去认识《规定》,才会有执行和落实的自觉,从而严格把“能上能下”制度执行到位,切实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用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