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在浙江宁波,顾客小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酸奶,结账时发现酸奶过期了一分钟,为此向超市索赔1000元,但遭到了拒绝,遂提起诉讼。经过调解员的劝说,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对此,您怎么看?
合理诉求 无可厚非
云上飞:过期一分钟也是过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销售的,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就有权索赔。所以,小李向超市索赔合理合法,有人为超市喊冤,但超市的问题不只是出售了一瓶过期一分钟的酸奶,而是没有依法规范做好临期食品的处理工作,为此,超市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敢于维权,这是一个好现象。
陈卫中:过期一分钟,较真有理、必须较真,因为这里面包含了对商家是否以顾客为中心做好经营和服务的诉求。一方面,过期一分钟和过期一小时,性质是一样的。过期一分钟,顾客买回家酸奶就一定是过期的了,更何况有些顾客还想放冰箱好几天。另一方面,顾客买的时候,很难说就是超市的最后一瓶酸奶,这样那些尚未出售的就一定会成为过期食品。这种情况的出现,超市一定是有过错的,而这样的过错需要纠正。
不懂:过期一分钟,看似无伤大雅,但细想之,该维权行为并非吹毛求疵。既已标注了按分钟计算的保质期,就应以其为标准进行核定。换言之,销售过期食品,过期时间的长短与否只是危害轻重不同,其违法性质是一样的。就好比学校考试,60分是及格线,但59分就不行。做到合格是商家的本分,不合格就要“立正挨打”。
斤斤计较 小题大做
蒲公英:虽然酸奶过期了一分钟,可是“一分钟前的酸奶”和“一分钟后的酸奶”相比,能发生什么变化呢?消费者可以要求超市更换保质期内的酸奶,没必要掐着“过期一分钟”不放手。以此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这种做法确实有“趁机敲诈”之嫌疑。消费者依法维权是应该的,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维权,而不是过度较真,甚至是狮子大开口,这种做法不仅不厚道,还可能会扰乱市场秩序。
刚柔:食品的质量要求都有允许的正负误差,这个误差并不影响它的使用。一瓶酸奶过期一分钟,应该是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它还没有达到影响质量的程度,是可以食用的。以此为借口刻意较真、漫天要价,难免给人借机发财之嫌。依法维权合情合理,小题大做就是不理性之举。
踏浪:酸奶过期一分钟,固然是商家没有尽到检查的责任,但是小李的索赔未免狮子大开口,再提起诉讼则是浪费资源。小李固然有权索赔,但是如果商家态度好,坦诚地承认错误并主动给予调换,不妨以包容心待之。毕竟,得饶人处且饶人,能协调解决的就不要诉诸公堂,只要商家能及时改正,何不协商解决呢?
食品安全 不容忽视
则忧:对那些说小李过于苛刻,有借机发财之嫌的人,我不敢苟同。正所谓处处较真,生活才不会失真;时时追求完美,才不会被失败拖住大腿。假设人人都不姑息迁就敢于较真,一旦受到侵害就积极维权,该交涉就交涉,该投诉就投诉,这就倒逼不良商人、黑心商家不敢也不能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如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才会越来越少。
齐振松:这一典型案例具有警示意义。一方面,对于商家而言,必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尤其是对一些临期食品,要慎之又慎地对待。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食品时,要仔细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发现了过期食品,哪怕是“过期一分钟”,也要敢于较真。但愿通过这一典型案例,既能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又能对商家起到警示作用,从而共同把食品安全维护好。
龙泉:过期一分钟,索赔1000元。两个数字放一起形成鲜明对比,看似小题大做,实则是消费者维护正当权利。保质期法律意义上的边界不可侵犯,商家未将即将过期的酸奶分类处理存在过失,这已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从法律层面讲,赔偿并无不妥。因此,我们应该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让更多人敢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外,也要注意正面引导,减少舆论对维权人士的“道德绑架”。总而言之,只有强化监管,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有效保证食品安全。
下期话题
近日,郑州一小学放学时段,校长会站在门口挨个跟背书包的家长轻声提醒,告诉孩子们下次放学时要自己背书包。这名校长的举动,在网上引发关于“学生的书包到底该不该由家长背”的热议。下期茶座,邀您聊聊“书包该谁背”这个话题,您可在“温陵茶座”新浪微博留言,也可加入QQ群299935398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