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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窗广告
别太任性
□赵心仪

弹窗广告乱象由来已久,网民不堪其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9月30日起施行,为互联网弹窗服务划定红线。

作为“强塞”给用户的信息,弹窗广告具有强制性,极易影响用户体验。不仅如此,有些弹窗传播低俗内容、诱导消费或设置金融陷阱,严重污染网络环境。最近甚至发生了汽车导航屏幕突现弹窗的事件,给安全驾驶带来很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弹窗广告并非“洪水猛兽”,它作为广告的一种形式,其本身并不违法,但逾越了网络商业行为的应有边界,却可能带来风险隐患,甚至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不分情况、不分地点的弹窗广告必须治治了。

前几年,国家通过专项行动等方式加大网络弹窗整治力度,但相关乱象依然是屡禁不止。

一方面,管理规范有待细化。弹窗广告涉及广告主、提供弹窗服务者等多主体,厘清责任源头很有必要。同时,规范中的表述存在笼统模糊的情况,有些厂商由此“打擦边球”规避监管,比如,我国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弹窗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而实际一些弹窗经常关闭后又立即弹出新窗口。

另一方面,处罚标准有待提升。弹窗虽小,背后却隐藏着庞大的灰色产业链条。一些机构在利益驱动下,主动迎合广告主对低价推广的诉求、平台对短期利益的过度追逐,利用弹窗广告牟利。如今,相关产业链往往借助技术手段实现其投放目的,甚至通过网络设置“强迫”用户收看或点击弹窗,同时形成反拦截机制,让信息过滤关卡形同虚设。当技术被用于网络捆绑行为和不正当竞争,其负面效果值得警惕。有专门的弹窗推广公司对接广告主和网络平台,投放成本低、收益高。目前针对违规弹窗广告的罚款基本在3万元以下,违法成本不足以震慑违规者放弃大额收益。

此次新施行的《规定》有的放矢,明确了责任主体为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并将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站涵盖其中,倒逼相关平台承担起内容筛选与审核的责任。《规定》提出的9条义务要求涉及内容导向、推送频次、诱导点击等具体细节,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

但也要看到,现实情况纷繁复杂,弹窗规范尚有细化空间。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应不断发现问题、积累经验,逐渐缩小“真空地带”。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比如中国广告协会牵头起草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广告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仅针对弹窗广告应一键关闭,便延伸提出了关闭标志虚假、需要倒计时才能关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等多种违规情形。

行业越规范,才能走得越长远。治理违规弹窗广告,不仅要完善管理措施,制定统一、可操作的行业自律标准,还应为用户提供更加明确有效的监督投诉渠道,推进社会共治,让弹窗广告不再“想弹就弹”。

(转载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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