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网友在社交平台多次发文,称自己在5天内感染了两种不同的新冠病毒毒株。一时间,这一信息引来不少网友关注,当事网友发文的评论数和转发量相当可观。然而,经公安机关调查,该网民是一家便利店员工,其身份和发布的内容都是杜撰、虚构的。鉴于金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公安机关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新冠疫情3年来,炮制与疫情相关的谣言或故意传播涉疫虚假信息事件屡见不鲜。有的谣言是故意虚构、曲解防控政策;有的谣言以偏方、妙方的形式,传播不科学的疫情防治方法;还有的谣言干脆无中生有,伪造信息;有的人“段位”更高些,想要通过传播虚假信息获得流量、趁机变现;还有的人则是居心叵测唯恐天下不乱,想要以传谣煽动情绪、造成对立。
无论造谣传谣是出于何种意图、使用何种方式,其最终造成的危害都是一致的。尤其是当下,我国多地正在或即将经历新冠病毒感染高峰,与“5天感染两种毒株”类似的涉疫谣言,一方面可能让民众心生恐惧、倍感焦虑,进而采取过度或错误的防疫、治疗举措,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可能大于病毒本身的破坏力。
另一方面,不管是涉及疫情还是其他事件,当虚假事实频现,科学的声音就可能被淹没;更严重的是,当人们一而再再而三地被“狼来了”所欺骗,那么到后来,即使在手机屏幕上看到真实、权威的信息,人们也会条件反射地选择质疑和不相信。这样的后果可比“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严重多了。
在我国,多部法律都对制造、散布谣言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自然有其威慑力,金某某等人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不过,除了事后惩戒,主动防患于未然、减少谣言出现和阻碍其传播更为同样重要。
一来,互联网平台企业要承担起管理职责,以技术手段及时甄别、标注不实信息,对相关账号进行处理,挤压谣言生存空间;二来,针对大众普遍关心的话题或事件,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士应该快速发布权威、真实、详细的信息,这样既能让真相跑在谣言前面,也能在一次次“跑赢”中树立起权威发布的公信力。
当前,各地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很多人正在经历病痛,包括医护人员、快递员、城市保供人员等在内的不少人身体不适依然坚持工作。这是又一场与病毒的遭遇战,绝大多数人无法在这场战役中冲锋在一线,但如果绝大多数人都能保持理智,不制造或故意散播谣言、力所能及地甄别信息真假,那就已经算是给前线帮了不小的忙了。(转载自工人日报公众号)
放生悲剧不该重演
□黄齐超
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常州女子徐某偷偷在长荡湖内放生2.5万斤鲇鱼,结果出现大量死亡,当地渔政部门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02万斤,支付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目前,徐某等人已按要求交纳上述应激处置费,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已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12月30日《现代快报》)
放生2.5万斤鲇鱼,超2万斤死亡,这哪里是放生,分明是“放死”啊。当地渔政部门为了打捞死亡的鲇鱼,费时费力地打捞,花费9万余元。这笔费用,肯定是徐某来承担;同时,她还面临职能部门的民事涉事,或将被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正确的放生,应当考虑到季节、时段、天气、地点、天敌、适应性、环境容纳量等诸多因素,不客气地说,放生是一项技术活,它要求一定专业性,不能一厢情愿。不正确的方式,有可能“放生即放死”或“破坏生态”的悲剧。2022年8月,河南平顶山汝州有市民发现,云禅湖中有被人发生的“怪鱼”——鳄雀鳝。如果任其繁衍,它们将大肆吞食鱼类和其他生物,对当地水系的生态平衡就是威胁。无奈,当地只能抽干湖水,捕捉“怪鱼”。
事实上,放生有法规可遵循。《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可以随意放生,放生的话,需要考虑是否会干扰居民的生活,还需要考虑是否会对生态产生影响。由此可见,不正确的放生,游走在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边缘,甚至属于违法。
在笔者看来,除了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引导、宣传之外,也需要多一些严惩违规放生的案例,就像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徐某发起公益诉讼。总之,我们应积极地介入不当“放生”的预防、追查、惩戒中,不让放生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