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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押金”不可收
□李英锋

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其预交押金,而当员工离职时,又以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为由,不予全额退还押金。律师表示,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月17日《工人日报》)

交入职押金容易,退入职押金很难。不少劳动者在入职时被用人单位要求缴纳一笔为数几千元甚至几万元的押金(或保证金),按照用人单位的承诺或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押金大都具有制约劳动者相关“违规违约行为”或对劳动者的一些赔偿、损耗事项进行兜底保障的功能,而如果未出现相关扣减因素,押金到期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就应全额退还给劳动者。

一些用人单位利用用工强势地位制定入职押金规则,设定入职押金格式条款,煞有介事地拿入职押金说事,缺乏法律依据和效力,也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显然,入职押金具有违法属性,从用人单位设定和收取入职押金时,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根本就不应该收入职押金,已经收取的入职押金也应该全部退还给劳动者。

相关责任主体对入职押金以及关联的扣减行为要依法说“不”,谨防入职押金成为“侵权押金”。劳动监察部门、工会要加强对入职押金问题的关注,教育指导用人单位守住劳动管理的法律底线和边界;针对用人单位收取入职押金以及后续关联行为,要支持劳动者维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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