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烟头也能引发火灾;想要清除“杆芒草”竟用火烧,结果引发森林火灾……记者近日获悉,南安两名市民因失火罪被判刑。清明节临近,法官提醒:每年因祭祀烧纸、不规范用火等引发的火灾事件屡禁不止,不仅损毁林木,破坏生态环境,还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案例一
一个烟头引发山火
2021年2月5日上午,南安某山场突发一场森林大火。当天上午,村民张某在该山场的田里劳作时抽烟,后将未燃尽的烟头扔在长满杂草的田地中,不慎引燃杂草。十几分钟后,张某发现扔烟头的位置着火,立即折树枝扑火,并让一同作业的挖掘机师傅帮忙扑火,但因火势太大无法控制,蔓延至山场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
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171.4亩,造成林木直接损失价值746401.1元。2021年3月16日,经鉴定:该山场失火案,合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49万余元;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为655万余元。从造林更新至恢复森林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总损失费用合计为人民币2925万余元。案发后,张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之后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南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经济损失22万余元,同时承担因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49万余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2925万余元。
案例二
放火除草引发火灾
2021年5月7日下午2点多,南安人林某在某山场下的田园地农作除草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田园地边的“杆芒草”,“杆芒草”的明火被大风引至山场,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309.6亩;被烧林木11105株,立木蓄积量306.894立方米,造成林木损失价值人民币52936.5元。
火灾发生后,林某在现场积极参与灭火,后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
南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依法惩处。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提醒 犯失火罪将获刑 切勿心存侥幸
经办法官提醒,森林防火无小事,市民应时刻紧绷安全弦,切勿心存侥幸。一旦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什么是失火罪?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福建省有关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中的“情节较轻”: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30亩)以上不满十四公顷(210亩)的;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60亩)以上不满二十八公顷(420亩)的;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35万元的;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李炳南 吴序开 林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