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通过“线上”巡查、“线下”联动等方式,依法查办了一起水重点排污单位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打响了新年度泉州生态环境系统严厉打击在线数据造假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枪”。
线上巡查发现疑点
专案专办深挖细查
2月24日上午,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东石中队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监控对辖区内的企业开展非现场执法“线上巡查”。执法人员调阅某印染公司废水法定排污口的视频监控发现,2月24日凌晨,该公司现场有工作人员使用软管在废水法定排污口堰槽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附近排放不明液体,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案情敏感,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接到东石中队报告后,立即成立了由局分管领导牵头,法规、信息中心、综合执法大队和东石中队相关业务骨干组成的专案组。专案组顺藤摸瓜扩大筛查范围,对该公司近段时间的自动监控数据、视频监控数据进行筛查,发现该公司自2023年2月初恢复生产以来,多名现场工作人员在未排水期间,多次使用软管在废水法定排污口堰槽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附近排放不明液体。
专案组于2月24日下午直奔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自动监控站房进行突击现场检查,现场确认该公司工作人员使用软管向废水法定排污口排放的是自来水。
违法情节严重 联动联办提质增效
由于该印染公司为水重点排污单位,且违法情节严重,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商请晋江市公安治安大队、晋江市检察院第六部提前介入指导,同时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请求指导支持,提升案件查办质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相关业务科室接报后,也第一时间“线上”指导案件侦办。经查,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采样检测流程为采样→混样→供样→检测等待,现场工作人员在无排水期间向废水法定排污口堰槽注入自来水的行为稀释了法定排污口内生产废水的浓度,导致该公司在排放生产废水期间COD、氨氮自动监控设备检测数据偏低,该公司当事人的行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采样监测造成严重干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规定,该当事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固定证据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晋江市公安局已立案侦办。
□本报记者 张晓明 通讯员 高建宏 郑超辉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