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现实生活中,存在部分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现象,给对方带来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那么,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近日,南安法院水头法庭法官结合一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支招女性如何维权。
案情 丈夫家暴 妻子起诉离婚
小美(化名)与小明(化名)相识后同居生活,于2002年3月份生育儿子小可(化名)。2006年5月份,两人到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执。2021年10月26日,双方又因家庭琐事争吵起来,小明殴打了小美面部。经医院诊断,小美头部外伤,外伤性头晕、头痛,面部软组织挫伤。小美选择了报警,民警当场对小明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严禁其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暴力行为。事后,两人开始分居生活。2021年11月1日,小美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判决 准予离婚 男方支付5万元抚慰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美提供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疾病证明书等相关证据,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
水头法庭经审理认为,小美与小明虽共同生活多年并已共同生育抚养了小可,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两人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互相争吵,小明甚至动手殴打小美,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缝。现小美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劝合无效,可以认定两人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两人离婚。
小明对小美实施家庭暴力,庭审中,其对小美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认可。结合本案家庭暴力情节,法院对小美主张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小美与小明离婚;小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说法 遇到家暴 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官介绍,妇女遭受家暴,可以向村(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及时对家暴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和调解;若身体受到伤害,应及时就医,第一时间报警,同时要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如调解记录、报警记录、询问笔录、验伤报告等;遇到家暴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可以禁止被申请人继续实施家暴,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还可以作为证明家暴的证据。今年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六周年,法官呼吁,家暴不是爱,是伤害,希望遭受过家暴或者正在遭受家暴的人勇敢地站起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 周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