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女士在直播间网购智能锁时,获得了一个赠品扫地机,可没用多久就坏了,然而商家以“赠品不享受售后服务”为由拒绝提供售后服务。赠品出了质量问题,商家就不用担责吗?日前,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处理了这样一起投诉,明确表示:商家所说的“赠品不享受售后服务”是逃避责任的行为,责令商家必须解决。(5月10日《江海晚报》)
赠品赠品,不就是商家多送的吗?你怎么还好意思计较合格不合格呢?这恐怕不仅是许多商家的说辞,也是许多消费者脑袋瓜中的观念。然而这种观念,显然是错误的。如果持有这种观念,就非常容易导致“三无产品”假“赠品”之名横行——商家没有了“必须合格”“必须售后”的约束,难免萌生以次充好的心思,小作坊黑作坊产品、不达标不合格产品、过期产品等“赠品”就难免冒头,但不管正品还是赠品,消费者拿到手了是一样要吃、一样要用的,消费者消费了“三无产品”,身心健康被损害的概率就变大,于是乎,“赠品纠纷”的案例就增多了。
事实上,当撇开“赠品”之名,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对商家,还是对消费者,叫不叫“赠品”不重要,重要的只有一条——“合算不合算”。对于商家来说,出售“正品”要成本,附赠“赠品”同样也要成本,其本质上无非就是销售的成本和收益是不是“合算”。对于消费者来说,内心的算计同样是这样的,盘算一下“正品”的价值,再盘算一下“赠品”的价值,再看看所需要支付的价格,如果觉得合算就买,觉得不合算就不买。以“买椟还珠”为例,商家无论宣称是买“珠”赠“椟”还是买“椟”赠“珠”,都既不可能“珠”卖“椟”价,也不可能“椟”卖“珠”价,他的售价始终是要覆盖“珠”价和“椟”价的,而消费者呢,他觉得“椟”的价值已经超过了价格,顺手就把“珠”扔掉了也无所谓的。也就是说,对于商家来说,这就是一次销售行为,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就是一次消费行为。至于把“椟”叫作“赠品”还是把“珠”叫作“赠品”,并没有太大差别,只是一种称谓而已。
法律法规早就洞察了本质。只要是流通中的商品,不管是以“正品”之名还是以“赠品”之名,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必须是合格品,就必须享受到商品流通所强制的售后服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因此,经营者附送的赠品必须确保品质可靠、质量过关。
“赠品”不是法外之地,这个“法”,是市场良知。诚然,商家打着“赠品”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的目光,这种营销策略、商业行为无可厚非。但商家在选择赠品时,依然应关注产品的质量和可能造成的后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切不可动了歪念,滥竽充数、以次充好,否则,消费的是商家自身信誉,而一旦侵害了消费者利益,执法部门也不会因为所谓的“赠品性质”,让执法打了折扣。
“赠品”不是法外之地,这个“法”,是世故人情。用老话来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用网络流行的话说,“所有命运馈赠的礼物,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消费者应该意识到,不能贪图赠品,归根到底,“赠品”同样也是要真金白银去买单的,“赠品”拿回家了同样还是要消费的,“有问题的赠品”终究会给自己带来问题。
“赠品”不是法外之地,这个法,是职责敬畏。执法部门不能纵容“商品”加上了一个“赠”字就逍遥法外。赠品也要确保质量,而不是糊弄人。对“不合格产品当赠品”,要像售假一样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