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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探索值得尝试
□曾于里

人固有一死。在临终之际,我们有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离开方式?是有尊严又安详地离开,还是临走前还“遭罪”?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此进行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将临终决定权交到患者手上。如果病人生前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那么临终之际,该预嘱具有法律效力,家属和医生需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的时光。

这里有必要厘清几个关键信息。其一,“生前预嘱”中的放弃治疗,只有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使用,即病人经过可及的最先进的现代医疗、病情仍无法逆转时,方可启动该程序,并赋予患者后悔权。换句话说,在患者能够救治、可以救治时,就应该全力以赴救治,这可以避免“生前预嘱”被滥用,避免生命权受伤害。其二,“生前预嘱”与“安乐死”完全是两码事。前者是让无药可救的临终病人“自然死亡”,后者则是通过注射药物等措施帮助患者安详地结束生命,是“加速死亡”。二者不可混淆。

医学并非万能,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作用下,人不可避免地走向死亡。在患者无药可救的临终时期,家属很可能会面临两难:要不要继续施救?比如给患者插管治疗——当患者无法自己呼吸时,医护人员通过在气管上切开一个口子,通过呼吸机等机械设备辅助呼吸。咽部被插入一个硬物是非常痛苦的,并且,插管并不能治愈疾病,只是短期内延续生命。在患者没有留下“生前预嘱”的情形下,很多家属不舍得放弃、也“不敢”放弃,担心自己以后会内疚,也担心被他人指责“不孝”。所以哪怕患者很痛苦、家属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很沉重、治疗也不能真正让患者康复,家属还是决定继续抢救;医生从理性的角度知道抢救没有意义,但出于“医道主义”、也为了规避可能的纠纷,只能继续无效的救治。其结果是:人没有救回来,病人走得很痛苦,家属耗费大量的金钱,有效的医疗资源也没有得到更充分地利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生前预嘱”探索意义重大,也值得尝试。在患者清醒的时候立下“生前预嘱”,其具备法律效力,医生和家属无权更改;患者自己做出是否继续治疗的决定,帮家属卸下心理负担,也让医生免去后顾之忧。假若患者决定放弃临终抢救等,他能够更有尊严、更安详地离开,这对于减轻家属的经济负担、节约社会医疗资源、引导民众形成更全面的生死观,同样有积极意义。

当然,“生前预嘱”要更好地落地,需要完善的配套制度。比如如何确保“生前预嘱”是患者在清醒、理智、自愿的情形下做出的?“生前预嘱”如何与患者的医保信息等挂钩,以便医生及时获取患者意愿并进行医疗安排?如果没有“生前预嘱”,患者的口头决定是否有效?等等。有必要确保“生前预嘱”是在充分知情、真实意愿、清醒冷静等情形下做出的,这才是对生命权的真正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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