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买了电影票,因急事无法按时观影,或者不小心选错了观影时间,想要退票或者改签,却被告知“不退不改”,这属于霸王条款吗?近日,因网购电影票“不退不改”,山东一男子投诉,影院被罚8000元不服起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电影城的诉讼请求。(8月3日《每日经济新闻》)
电影票无法退改等问题早已成了影院“潜规则”。对于电影院来说,观众退票,对他们会有损失,如退改签需要人工服务,电影票一旦入账后再退票就要从原路退回,财务管理上就会出现漏洞。而电影开场前允许观众改签,也会造成空出来的票不能及时售出,会影响影院收入。
正因如此,让电影院推行电影票“退改签”,无异于让他们割自己身上的肉,影院欠缺主动行动的动力。虽然不少地方要求电影院实行电影票“退改签”,但各地往往没有制订相应的强制标准,导致电影票“退改签”一直难以落地。
现在火车票、飞机票都可以“退改签”,网购商品也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对于观众来说,他们也应该享有相应的“后悔权”,享受“退改签”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购买电影票,与影院形成了服务买卖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提供服务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外。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就是一种“霸王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此次网购电影票“不退不改”案,影院被处以罚款,就具有很强的示范价值、标本价值。这也给广大电影院敲响了警钟。但还要看到,一张电影票少则十几元,多则几十元,一些消费者并不会为此较真,进行投诉或对簿公堂。此案中的消费者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进行投诉,其做法值得肯定,更值得学习,也只有消费者增强权利意识,积极维权,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电影票“不退不改”等问题,还需要相关部门制订相应的强制标准,让影院能够严格执行。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力度,督促影院尊重消费者权益,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拒不履行电影票“退改签”等规定的影院,要能依法依规予以惩治,做到“立改立纠”,从而让电影票“退改签”规定落到实处,真正保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