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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纵容业委会“隐身”
□吴志明

市住建局近日印发通知,明确泉州今年启用物业项目管理系统,让小区公共收益成为明白账。公共收益不透明的问题,经过相关部门的努力,近年来已经大为改善。然而,业委会的“隐身”却成了业主们的烦心事,而且,这与公共收益不透明的问题密切相关,成为提升小区管理水平的“拦路虎”。

当下的一个常见现象是,许多小区的业主群里,业主们提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呼唤业委会成员,但往往是物业公司视而不见,业委会成了“隐身人”。小区业委会由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但在当前,有些小区业委会却形同虚设,业主的诉求得不到回应——这显然背离了设立业委会的初衷。那么,是谁在纵容业委会“隐身”,让物业公司可以傲慢地充当业主的“大爷”?

诚然,业委会履职有其客观存在的困难,如身份模糊、法律地位不明确,偶尔还会遭遇个别业主的冷眼和刁难;同时,业委会成员大多是由业主兼职出任,业主平时忙于日常工作,有时无暇兼顾。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小区的业委会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产生,业委会成员存在着履职尽责不到位,甚至,有的还存在与物业公司搞利益输送,享有种种普通业主没有的经济利益“特权”。特别是,个别业委会掌控小区的公共收益,却因长期没有公开真实的账目而受到业主的质疑,因此,他们也就更加不愿在小区抛头露面,而是打定“闷声发财”的主意。

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工程。基层治理,既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也是人民群众感知公共服务质效和温度的“神经末梢”,业委会正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绝不能纵容其长期“隐身”。

解决业委会“隐身”问题,首先要对业委会人选严格把关。应尽量选拔责任心强、热心公益、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为业委会提供人才支撑。同时,街道社区也有必要对成员进行培训,增强其管理、组织、协调等自治能力。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并强化业委会的内部监督,比如在业委会内部建立党组织,并与上级党组织积极配合,通过党内监督强化业委会的内部监督。此外还可建立业委会评价考核机制,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

当然,最后还应该借助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业委会是业主的代表,如果业委会成员经常“隐身”“离线”,甚至“掉线”,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有权监督与罢免业委会。换言之,业主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直接让其“下线”。业委会成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若涉嫌违法犯罪的,如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经营性收入或者专项维修基金的,或收受物业、施工单位财物的,则可能涉嫌职务侵犯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业主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司法部门也应当本着绝不姑息纵容的态度,做到有案必查。

小区是城市的基本细胞,也是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其管理水平事关广大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唯有让业委会告别“隐身”,并与居委会、物业公司“三驾马车”形成合力,各显所长、各尽其能,才能共同把小区打造成为居者安、近者悦、远者来的幸福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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